買賣二手車,這些問題你要知道
買賣二手車,這些問題你要知道
“排除泡水車、排除火燒車、排除重大事故”“259項專業檢測”“車況舒心,買得放心”,這些是瓜子二手車直賣網的廣告語。然而,今年3月,孟女士卻通過該平臺買到了一輛人命肇事車,事后她曾多次與瓜子二手車方面協商,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近日,孟女士表示將起訴瓜子二手車及其代言人孫紅雷。
買賣二手車存在哪些風險?出現問題后,二手車交易平臺及其代言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對此,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知情權受損,消費者可請求何種救濟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事商品或服務的買賣活動,二手車交易也逐漸在“互聯網+”的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隨著二手車買賣市場的日益繁盛,不規范交易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實踐中,二手車可能存在以下情況,比如是事故車、泡水車、火燒車等問題車,售后沒有保障,原件被更換,有質量和安全風險等。除此之外,二手車交易后,因車輛系盜搶車輛或此前存在所有權、抵押權糾紛尚未解決,在消費者使用過程中被其他權利人強行取回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手車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風險就是信息不對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指出。“很多二手車交易中,賣方故意隱瞞車輛真實信息,消費者的知情權往往很難得到保障。沒有知情權,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就無從談起。”劉俊海說。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指出,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繳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若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此,在二手車交易中,若賣方隱瞞車輛真實信息,買方可直接根據合同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消費者購車后,發現車輛真實情況與經營者描述嚴重不符時,可主張撤銷合同,要求經營者退還已支付價款。
此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費者還可進一步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購車款三倍的賠償責任。
二手車交易平臺應承擔何種責任
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二手車交易平臺也是重要的主體之一。發生糾紛后,消費者也多是將賣方和交易平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以期最大限度實現自己的訴求。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是合同一方主體,是否有法律責任,應承擔何種責任?
對此,劉俊海認為,這需要確認二手車交易平臺的角色,究竟是自營還是中間人。如果是自營,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提供欺詐性服務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平臺作為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就是侵權人或違約方,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如果平臺身份是中間人,即平臺上有第三方銷售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當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應與該平臺內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手車交易平臺可能承擔銷售者責任,也可能承擔居間者責任,具體要看平臺在交易中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進一步解釋道。
朱巍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二手車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第一,平臺要履行充分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第二,要遵守對消費者作出的自我承諾,比如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測、保證所售車輛手續合法,不包含事故車等問題車輛或爭議車輛,即平臺應代替消費者對車輛的所有權狀況進行調查,否則平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平臺應承擔先行賠付的義務,即消費者遭受損害之后,找不到實際侵害人時,平臺需先行賠付。
廣告代言人是否擔責
當下,廣告代言活動已成為市場經營者進行商品和服務宣傳的一種重要方式,其中,明星利用其自身影響力為產品或服務做推薦證明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有網友表示,之所以選擇某種商品或服務,很大程度上是對偶像的信任,如果因此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明星代言人是否也應承擔責任?
對此,朱巍表示,二手車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跟代言人沒有關系,這只是屬于個別銷售者履行承諾有問題。代言人只有在涉及到虛假廣告宣傳時才可能承擔責任。
“代言人是否擔責,關鍵要看是否存在虛假廣告和虛假代言的情況。”劉俊海也表示,根據廣告法第56條,如果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一起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通常很難證明代言人明知或應知所代言的廣告為虛假廣告,因此,消費者維權難度很大。”朱巍補充說。
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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