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并非一罰了之
日前,《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并把教育懲戒劃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等四個等級。在實施的尺度、方式、程序上,我們的認識會不會落入誤區?要探明教育懲戒,恐怕先要厘清四個問題。
首先,教育懲戒方式并不單一。它是一個有著等級區分的體系。“分級”意味著科學合理是教育懲戒的重要依據,要對學生不同的失范行為采取針對性措施。過去那種把教育懲戒與“懲罰”尤其是“體罰”簡單畫等號的刻板認識,今后要“淘汰了”。教育懲戒也包含了訓誡、督導、矯治、反省的內容,既有剛性又有彈性,體現著因材施教、因齡施教的理念。
而且,教育懲戒可不只是某一個老師的事情。不同等級的教育懲戒有不同職責、不同職位的老師、專業人員或家長參與進來。這意味著教育懲戒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的合力,要用正當且有序的程序組織起來。再者,教育懲戒不能沒有校規校紀“配套”。不同等級的教育懲戒都給校規保留了空間。因為,教育懲戒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能夠指引實操的“手冊”。
最后,教育懲戒絕不是一罰了之、以罰代教。之所以如此注重體系化的建設,之所以在剛性之外保持靈活性,之所以如此看重兼顧不同學生個體的特點,是因為教育懲戒終歸為了教育。只有目的正確,才能對學生的行為做出正確的判定,繼而選擇適宜的方法。 (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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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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