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裕信銀行上海六宗違法遭罰1030萬 高管"吃紅牌"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44號、45號、47號)顯示,意大利裕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存在員工韓瑾娜無指令辦理部分賬戶資金的對外支付;未完整準確記錄部分資金劃付交易信息;對部分賬戶資金劃付交易未進行有效對賬;對個別不相容崗位未實施分離措施;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案件防控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六宗違法違規。Antonio D’Angio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意大利裕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1030萬元;對Antonio D’Angio警告,并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對韓瑾娜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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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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