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
人民網北京1月16日電 近日,民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于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剛性支出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評估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以精準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保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不計入農村低保家庭收入
《意見》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三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其中,工資性收入是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經營凈收入主要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財產凈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 認定時可適當豁免
《意見》強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主要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所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情況。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林木等定著物情況,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車輛等情況。
銀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
市場主體情況主要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車輛主要包括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的具體認定方法和豁免范圍、標準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因地制宜考慮剛性支出與輔助指標
《意見》稱,家庭剛性支出評估認定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具體核算范圍和計算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索通過輔助指標評估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作為評估該家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財產狀況的參考依據。
輔助指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費用,以及存在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高消費情況。對于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意見》指出,認定工作應堅持全面客觀、因地制宜和簡便易行的原則。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堅持定性定量相結合,統籌考慮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剛性支出等情況,綜合評估認定家庭實際貧困狀況,精準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立足當地經濟社會實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點和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設置合理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指標,制定科學的評估認定辦法。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指標體系,規范評估認定指標的使用方式、條件,增強評估認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層經辦人員操作執行。(孝金波 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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