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撞上“闖紅燈” 民警依法判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映象網漯河訊(記者 楊增強 通訊員 殷廣華 夏婷婷)8月13日16時許,漯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在漯河市區衡山路珠江路口,一輛轎車與一輛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有人員受傷。民警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到達現場后,民警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不停地哭泣,其身上多處受傷,周圍聚集了多名圍觀者。“我開車行駛到路口中間時,突然發現右側過來一輛電動車,躲避不及就撞到了一起;我有行車記錄儀,你們可以看一下。”在詢問中,轎車駕駛員劉某向民警反映道。
現場勘查完畢后,民警反復觀看行車記錄儀視頻,發現轎車未駛過停止線時,對面信號燈已經變為黃燈,兩輪電動車則為闖紅燈進入路口。
最終,民警判定:劉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之規定,而郭某違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兩人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搶黃燈是違法行為,郭某闖紅燈顯然也是違法行為,這起事故雙方都有過錯,劉某、郭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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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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