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獲賠20000000!
導讀
未經游戲開發(fā)商許可直播游戲,是對游戲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侵權?
12月26日上午,歷時5年的“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終審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據悉,該案被業(yè)界稱為 “網絡游戲直播侵權第一案”,是國內第一例游戲廠商在訴訟中向直播者主張游戲畫面權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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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廣州網易公司發(fā)現華多公司通過YY游戲直播網站等平臺,直播、錄播、轉播“夢幻西游2”游戲內容,認為其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經交涉未果,網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等。
網易公司訴稱,涉案電子游戲屬計算機軟件作品,游戲運行過程呈現的人物、場景、道具屬美術作品,游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游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游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xù)畫面屬以類似攝制電影創(chuàng)作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chuàng)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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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非權利人,涉案電子游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游戲直播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停止侵權具體為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電子游戲“夢幻西游”或“夢幻西游2”的游戲畫面。
一審宣判后,網易公司、華多公司均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夢幻西游”網絡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華多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游戲,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網易公司要求華多公司賠禮道歉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游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相關游戲直播許可市場情況、涉案游戲因素在直播平臺獲利中的貢獻、維權費用等,可酌定為2000萬元。綜上,遂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對此,網易發(fā)表聲明,稱網易十分歡迎和希望與優(yōu)秀的直播平臺進行健康有序的合作,同時也表態(tài)“將繼續(xù)對全線直播平臺保持開放合作,共享優(yōu)質內容、流量及資源”。
責任編輯:彭金美 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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