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捉奸在床后起訴離婚,法院竟還不準予離婚?
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出軌,另一方起訴離婚應該準許嗎?
大多數(shù)人認為應該準許,畢竟一方都出軌了,不離婚留著干嘛?
但是下面這對夫妻,男方出軌被女方抓到5次,最后都沒有被準許離婚!
小田和小李是在1994年2月登記結的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均已成家。
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
2007年后,小李與名叫小語的女子廝混,經(jīng)常借口在小語處居住生活,回到家中便給小田找事。自從2012年小田、小李家中房屋被征用后,小李坐吃山空,不再做生意賺錢,與小語公開同居,小田五次將其二人捉奸在床,第五次小李拉住小田不讓小田打小語,小語將小田打傷。
小李這么多年來與其他女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屢教不改,并對小田大打出手,使小田受傷住院,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和好。
于是小田想要起訴離婚!
開庭后小李辯稱:夫妻感情未破裂,小李不同意離婚,如果小田堅持要求離婚,小李要求合理分割財產(chǎn)……
小語是小李戰(zhàn)友妻子,與小李并無什么關系。
與小田打架是因為前一天小李酒喝多了,給小語打電話讓其來開車,小語就來將小李拉到其住處,自已晚上到別處居住,次日清晨小語剛回家,小田也到小語家中,小田與小語廝打起來,小李沒有拉住小語,廝打中小田受傷。
二人夫妻多年,雖然有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法院查明:小田、小李結婚后,小田認為小李與另一女子小語有婚外情,二人因此產(chǎn)生矛盾,后因小李與小語往來頻繁,引起小田及兒子不滿,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矛盾加劇。
2016年9月,小田在小語處找小李,見小李在小語處,便與小語廝打,小田受傷住院治療,小田認為小李平時對家庭照顧較少,夫妻、父子情分淡漠,在自己與小語發(fā)生廝打后,小李有意讓小語打小田,遂起訴要求離婚。
最后法院認為二人結婚時間幾十年,夫妻感情較好,生育兩個孩子,建立了溫暖舒適的家庭,婚姻基礎較好。
近年來小李不珍惜夫妻感情,在與他人交往中,行為不檢點,與小語關系曖昧,引起夫妻矛盾及父子隔閡,使家庭幾乎破裂,對小李的行為,不利于家庭團結,應予改正。
小田、小李建立家庭不易,均應當珍惜,在今后的生活中應互諒、互讓,冷靜處理夫妻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使夫妻和好,共度晚年,現(xiàn)小田、小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小田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怎么會這樣呢?
其實在離婚案件中,需要處理三個方面的問題:
1、應否準予離婚;
2、如準予離婚,一并處理未成年子女的共同生活方及撫養(yǎng)費、探視權問題;
3、如準予離婚,一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及共同債務問題。
其中,應否準予離婚,是離婚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如不準離婚,則不再處理另外兩個問題,如準予離婚,則應一并處理另外兩個問題(在有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離婚案件中,可能會出現(xiàn)另案處理財產(chǎn)、債務的情形,即離婚案件對此不予處理)。
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會準予離婚。
當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法院判斷應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幾種常見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小田起訴離婚被法院支持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案件,法院是以“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得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結論,進而判決離婚的。
究其原因,無非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舉的其他幾種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難以舉證。
本案中,小田訴稱“五次捉奸在床”,法院未完全采納,只是認定小李“行為不檢點”及“與小語關系曖昧”,后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不準予離婚。
可見,一方與其他異性關系曖昧,甚至存在婚外性行為,只要未達到或未被證明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在又不存在其他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不應判決離婚。
所以說證據(jù)是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畢竟法庭之上是要用證據(jù)說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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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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