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娃集團四宗信披違規 董事長胡克勤等遭責令改正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0號、71號、72號)顯示,經查,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娃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二、存在破產事項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三、未披露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事項
四、未披露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洛娃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洛娃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洛娃集團應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監管局將視洛娃集團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此外,當事人胡克勤作為洛娃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胡克勤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F要求胡克勤切實整改,督促洛娃集團嚴格履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各項義務,胡克勤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監管局將視胡克勤和洛娃集團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當事人趙靜文作為洛娃集團的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趙靜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F要求趙靜文切實整改,督促洛娃集團嚴格履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各項義務,趙靜文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監管局將視趙靜文和洛娃集團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洛娃集團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經查,洛娃集團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二、存在破產事項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經查,洛娃集團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申請公司破產重整。洛娃集團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洛娃集團未就申請破產事項進行披露。
同時,洛娃集團也存在未及時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情況。
三、未披露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事項
經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團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雙娃乳業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權被采取凍結措施。根據洛娃集團提交的資料,兩家子公司2018年末凈資產合計28.94億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凍結資產余額累計已達到2018年末凈資產10%以上,洛娃集團未披露上述事項。
四、未披露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2018年12月10日,聯合評級將洛娃集團主體及債券評級下調,洛娃集團未披露上述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二)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三)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胡克勤)
〔2019〕70號
關于對胡克勤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胡克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娃集團或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發現洛娃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經查,洛娃集團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二、存在破產事項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經查,洛娃集團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申請公司破產重整。洛娃集團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洛娃集團未就申請破產事項進行披露。
同時,洛娃集團也存在未及時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情況。
三、未披露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事項
經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團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雙娃乳業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權被采取凍結措施。根據洛娃集團提交的資料,兩家子公司2018年末凈資產合計28.94億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凍結資產余額累計已達到2018年末凈資產10%以上,洛娃集團未披露上述事項。
四、未披露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2018年12月10日,聯合評級將洛娃集團主體及債券評級下調,洛娃集團未披露上述事項。
洛娃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洛娃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F要求你切實整改,督促洛娃集團嚴格履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各項義務,你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你和洛娃集團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7月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2019〕71號
關于對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二、存在破產事項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經查,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申請公司破產重整。你公司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你公司未就申請破產事項進行披露。
同時,你公司也存在未及時披露收到法院受理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情況。
三、未披露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事項
經查,截至2019年4月底,你公司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雙娃乳業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權被采取凍結措施。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資料,兩家子公司2018年末凈資產合計28.94億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凍結資產余額累計已達到2018年末凈資產10%以上,你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項。
四、未披露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2018年12月10日,聯合評級將你公司主體及債券評級下調,你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項。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你公司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7月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趙靜文)
〔2019〕72號
關于對趙靜文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趙靜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娃集團或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發現洛娃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經查,洛娃集團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二、存在破產事項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經查,洛娃集團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申請公司破產重整。洛娃集團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洛娃集團未就申請破產事項進行披露。
同時,洛娃集團也存在未及時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的情況。
三、未披露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事項
經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團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雙娃乳業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權被采取凍結措施。根據洛娃集團提交的資料,兩家子公司2018年末凈資產合計28.94億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凍結資產余額累計已達到2018年末凈資產10%以上,洛娃集團未披露上述事項。
四、未披露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2018年12月10日,聯合評級將洛娃集團主體及債券評級下調,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項。
洛娃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洛娃集團的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切實整改,督促洛娃集團嚴格履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各項義務,你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你和洛娃集團整改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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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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