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凱航空侵占損害專項計劃資產 吃北京證監局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0號)顯示,經查,奧凱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航空”)作為奧凱航空B2B本票債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未按照專項計劃相關約定足額歸集基礎資產現金流,侵占、損害了專項計劃資產,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現對奧凱航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原始權益人不得侵占、損害專項計劃資產,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并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奧凱航空有限公司)
〔2019〕68號
關于對奧凱航空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奧凱航空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奧凱航空B2B本票債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未按照專項計劃相關約定足額歸集基礎資產現金流,侵占、損害了專項計劃資產,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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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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