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福證券組織架構整改違規 證監局責令處分有關人員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0號)顯示,經查,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福證券”)在組織架構規范整改過程中,存在完成組織架構規范整改公示前實際開展業務、整改逾期比例較高、公司合規內控存在缺陷等問題,上述問題反映華福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責令華福證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華福證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有關責任人員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書面報告。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組織架構規范整改過程中,存在完成組織架構規范整改公示前實際開展業務、整改逾期比例較高、公司合規內控存在缺陷等問題,上述問題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
以上事實有產品設立、整改進展相關資料、公司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你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有關責任人員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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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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