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頒布18年后,有了“遺囑信托第一案” 遺囑信托并非富人專享 這些家庭也可適用
委托人死后遺囑信托才生效
信托,就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信托財產的受益人。
遺囑信托,顧名思義就是根據委托人生前所立遺囑,由受托人在他死后管理這些遺產,并使受益人受益。
陳凱解釋,“遺囑信托”就是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于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也就是委托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最大的不同點在于,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約才生效。也恰恰是這一特點,讓遺囑信托易讓中國人接受。”
區別
遺囑信托并非富人專享
從我們熟知的洛克菲勒家族到香港各大家族財團,都運用家族信托基金來做家族企業及家族財富傳承的重大安排。信托,也成為了富人投資理財的首選。
而“遺囑信托”并非只是高凈值人群專享。陳凱談到,雖然現在國內的遺囑信托還沒有成為死后資產管理的首選,但從絕對數量上說,肯定不少。
據介紹,遺囑信托適用以下人群的需求。首先,不想讓自己的財產在百年后立刻被分掉,而是委托受托人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管理、使用財產,一般周期較長;其次,遺囑信托比較適合繼承人沒有財產管理能力的情況。比如說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繼承財產后因為對財產沒有管理能力,可能導致財產被另一方父母控制,如果采用遺囑信托的方式,委托人可以按照遺囑信托內容授權自己信任的人對其財產進行適當管理,直到子女成年。
而且遺囑信托屬于民事信托,門檻低。此次“遺囑信托第一案”中,李某的財產中理財以及證券資產折成現金再減去一些費用損耗,可能達不到許多銀行或信托公司最低1000萬元的家族信托門檻。
對于資產總額不高的市民來說,將自己的財產辦個遺囑信托已經不再遙不可及。遺囑信托的受托人不一定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親朋好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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