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體驗漂浮水療后身亡 廈門一養生機構被判賠5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思法宣 記者 張文章)福建廈門一養生機構聲稱浮水療法對許多疾病有治療功效,顧客在參加提供的“SSG健康體驗計劃”后不久,因病情突發死亡。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定養生機構在顧客體驗未能并未作相應的提示,存在一定的過錯,判其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目前,此案已審結。
2017年6月4日,廈門老人林某在廈門市錦園中醫院體檢,檢查出存在肝光點細膩增多、囊多發結石、脾大的癥狀。2017年6月7日,林某前往福建省廈門市水孕新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水孕公司)了解情況。因廈門水孕公司不斷對林某宣傳其“SSG健康體驗計劃”對林某的身體有著極大的改善功效,林某遂接受廈門水孕公司提供的“SSG健康體驗計劃”。
該體驗計劃分為所謂的“重生期”“修復期”“加強期”。其中,重生期需禁食7天,只能飲用廈門水孕公司提供的所謂的能量水并且每日進行漂浮等。林某在接受了“SSG健康體驗計劃”后,嚴格按照廈門水孕公司的安排與叮囑進行了禁食,只喝所謂的能量水并進行了漂浮,但在短短的幾天后,林某迅速發病,并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廈門市中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其死亡原因:呼吸衰竭;肝性腦病;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期。
林某的家人認為,林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廈門水孕公司所安排的“SSG健康體驗計劃”即進行了禁食、只喝所謂的能量水并進行了漂浮而導致的,廈門水孕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水運新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孕新生公司)和中資創聯區塊鏈技術開發應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資創聯公司)是廈門水孕公司的總部機構,所謂的“SSG健康體驗計劃”、能量水、漂浮水、漂浮艙均為水孕新生公司和中資創聯公司提供給廈門水孕公司,這兩家公司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廈門水孕公司辯稱,廈門水孕公司對外營業時間為2017年9月18日,林某不可能也沒有在廈門水孕公司處消費。林某的家人主張廈門水孕公司存在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林某應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與廈門水孕公司沒有因果關系。
法庭上,林某家人提供了一份林某參加水療的視頻記錄,記錄顯示,2017年6月7日,林某在漂浮艙中進入漂浮狀態。該漂浮倉的場景與廈門水孕公司漂浮倉場景一致。同時,林某家人并提供一張廈門水孕公司的漂浮券,票券號為0009788。另外,林某家人與廈門水孕公司關系人詹某(廈門水孕公司監事的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詹某堅持讓林某做完整個7天的療程。廈門水孕公司雖抗辯公司正式成立時間系2017年6月15日,對外營業時間為2017年9月18日,但不能排除公司在正式成立前進行宣傳及讓潛在消費者進行體驗,營業與否對公司成立前夕的體驗宣傳并無影響,而林某家人也是主張林某用的是體驗券進入漂浮倉體驗。林某家人與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林某確有進行漂浮。法院采信林某家人提出的,林某曾在廈門水孕公司接受“SSG健康體驗計劃”,包括禁食七天、漂浮等體驗。
廈門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林某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目前無充分證據證明林某的死亡與其接受“SSG健康體驗計劃”體驗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根據查明的事實,“SSG健康體驗計劃”中運用的漂浮及飲用的營養液及大量飲用水的方式,改變了正常的飲食習慣及內容,是否對所有人群均適用及對特殊人群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廈門水孕公司并未作相應的提示,尤其對林某這類的特殊的病患未做到及時的注意義務,林某也是在參加“SSG健康體驗計劃”體驗的過程中死亡,其死亡雖非參與漂浮等養生計劃直接導致,但未加防范的養生計劃確有可能導致林某身體更加虛弱及可能加速林某死亡進程,認定廈門水孕公司對林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林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的健康狀況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在身體已經很虛弱的狀況下參與所謂的禁食養生等方式,養生并非治療,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沖突,林某并未引起足夠的關注,也無證據顯示林某已將自身健康狀況如實告知廈門水孕公司,參與養生計劃上,林某也存在重大過錯。林某的家人對公司業務應有一定了解,且帶林某至公司體驗“SSG健康體驗計劃”,也了解林某參與的養生計劃,但均未能做到有效的注意和提醒義務。
據此,廈門思明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廈門水孕公司適當賠償林某家人5萬元,承擔部分訴訟保全費203元。水孕新生能公司和中資創聯公司的資料中無分支機構信息,經營范圍包括保健用品等,但均無保健服務。水孕新生能公司、中資創聯公司與廈門水孕公司經營范圍不一致,也無隸屬關系。原告主張上述兩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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