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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漢”英語培訓學校“跑路” 校長被判連帶清償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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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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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思法宣 記者 張文章)因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白金漢英語培訓學校(以下簡稱白金漢學校)“跑路”,170余名學員先后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已收取的學費。廈門市明區人民法院分別予以合并審理。近日,該法院對其中一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白金漢學校退還學費,并要求該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連帶擔責。

  據統計,思明區法院共受理“白金漢英語”系列案件176件,目前已判決160件,涉及標的200多萬元。

  十幾年老校一朝變“黑校”

  2018年10月6日,9歲的小吳和母親來到白金漢學校,報名參加為期兩年的英語培訓,并支付了1.98萬元的培訓費,白金漢學校出具“學費繳納憑證”,確認收到培訓費。

  然而,2018年11月,小吳去上課時發現,白金漢學校所在店面已關閉。該校至今未能恢復教學,也未退還小吳培訓費。吳母以小吳的名義將白金漢學校告上法院。

  除小吳以外,還有170余名白金漢學校的學員先后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金漢學校及其投資機構廈門肯思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肯思公司)、廈門仰思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還有學校法定代表人潘某單獨或共同退還剩余培訓費。

  據了解,這些起訴的學員遭遇基本相似,都是繳納課程費用后僅上了部分課時,甚至還有的根本就沒上課。他們中最多的交了5萬多元課時費,買了一對一的“VIP課程”。

  針對這些狀告白金漢學校的系列案件,思明區法院分別予以合并審理。庭審期間,被告白金漢學校和肯思公司以及負責人潘某均未到庭,被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經查,白金漢學校的舉辦者及出資人均為廈門白金漢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金漢公司),校長為潘某,成立于2005年。后來,2013年肯思公司登記設立,潘某也是公司股東,享有95%股權,同時潘某還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金漢學校和肯思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廈門市思明區廈禾路689號。2018年11月,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因內部原因停止培訓。當時,廈門市思明區教育局發布《思明區校外培訓機構第二批“黑名單”》,載明白金漢學校存在不良行為,肯思公司無資質經營。

  學校和公司同為侵權主體

  法院合并審理這些案件后發現,“白金漢英語”的管理很混亂。家長或學員雖然都是與“白金漢英語”簽的合同,不過具體的合同主體卻不太一樣:有的是白金漢學校,有的是白金漢公司,還有的是肯思公司,而且,付款對象有的也與合同上的不一致。不過,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潘某。

  法院審理認定,從小吳簽訂的《學生入學注冊合同》《學生注冊登記表》《學費繳納憑證》等可以看出,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共同收培訓費,共同與小吳簽署培訓合同。無論是以白金漢學校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學員或與“肯思少兒英語學生合同章”簽訂合同的學員,均系在同一地點(白金漢學校的校區)參加培訓。可見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共同履行與小吳形成的教育培訓合約。

  據此,法院認定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共同向小吳提供培訓服務,與小吳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合同簽訂后,小吳繳納了合同項下的全部費用,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未依約提供培訓服務,并已實際停止經營,其以實際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導致培訓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小吳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培訓費。

  法院判校長連帶清償退款

  法院經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間,白金漢學校賬戶與潘某賬戶之間共發生64筆業務往來,白金漢學校共向潘峰轉賬132萬余元,潘某共向白金漢學校轉賬115萬余元,白金漢學校轉入潘某個人賬戶的款項多于白金漢學校收到潘某個人賬戶轉出的款項,差額為16.7萬余元;肯思公司賬戶與潘某賬戶之間共發生49筆業務往來,肯思公司共向潘某轉賬136萬余元,潘某共向肯思公司轉賬35萬余元,肯思公司轉入潘某個人賬戶的款項多于肯思公司收到潘某個人賬戶轉出的款項,差額為100萬余元。兩者合計差額達117萬余元。

  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賬戶資金的權利人。且根據《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對于小吳主張潘某對肯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潘某是肯思公司享有95%股權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其賬戶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間與肯思公司賬戶之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肯思公司賬戶向潘某賬戶轉賬差額高達100萬余元,且潘某未到庭對該資金往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法院認定肯思公司與潘某之間構成財產混同。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潘某應對肯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思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解除小吳與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的培訓合同,白金漢學校和肯思公司退還小吳剩余的培訓費及其支付的公告費。校長潘某應對肯思公司的學費退賠和公告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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