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板斷裂患者截肢 醫院被判賠4.7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貴陽訊(徐偉競 記者 劉文新)患者大腿里的鋼板斷裂,醫院用石膏為其固定,由于醫療過錯加上自身原因,患者骨傷長期無法愈合,最終被迫截肢。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20%的次要責任,賠償患者經濟損失47144.5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59歲的患者黃某右下肢患有小兒麻痹后遺癥,2015年6月3日摔倒受傷致左下肢骨折,貴州省普定縣中醫醫院為其實施手術,用鋼板對骨折進行復位及內固定。住院20天后,黃某出院回家休養。
同年10月10日,黃某突然感覺左大腿疼痛,普定縣中醫醫院X片檢查確診為鋼板斷裂。醫院考慮到骨折端無明顯移位,便為黃某實施石膏外固定制動的保守療法,外固定石膏位于左大腿中段。
2016年5月10日,黃某骨傷一直無法愈合,再次到普定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因鋼板斷裂,骨折處長期得不到愈合壞死,應進行部分截肢。醫院為其實施了截肢手術。
2018年3月12日,黃某將醫院訴至普定縣法院,請求判決醫院賠償其經濟損失141754元。其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認定骨折愈合不良、未完全遵醫囑制動和自身疾病(右下肢小兒麻痹后遺癥)是鋼板斷裂的主要原因,黃某承擔80%的責任。而醫院的過錯在于安裝石膏外固定時,石膏沒有超過左髖關節,導致對患肢制動效果欠佳的可能,存在不足。醫院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為黃某安置的外固定石膏未超過左髖關節及左膝關節,存在對患肢制動效果欠佳的可能,醫療過錯與黃某損傷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承擔因醫療過錯給其造成損害的相應賠償責任。而黃某骨折愈合不良、未完全遵醫囑制動和自身右下肢患有小兒麻痹后遺癥是鋼板斷裂的主要原因,醫院的過錯責任建議定為次責任。法院因此確定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剩余80%的責任由黃士友承擔。
經法院核算,患者的各項損失合計235722.52元,醫院承擔20%,即47144.5元。
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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