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空調費?開空調5小時收費6000元
開空調5小時收費6000元
天價空調費?
專家:大型寫字樓空調一小時花費上千元是正常范圍
律師:場地方有向承租方提前告知空調問題的義務
成都商報記者 王拓
夏日炎炎,幾十名小朋友正準備開展夏令營活動。但到了悶熱的活動現場才知道,這棟大廈周末不開空調,單獨打開要花1200元每小時,不包含在場地費以內。
活動持續5個小時,組織者胡女士無奈支付了6000元,收款的是大廈物業方。活動結束后,她的公司將物業方和場地出租方投訴至多個部門:“費用太嚇人了,簡直是天價,而場地方沒有盡到提前告知的義務。”
5小時收費6000元算“天價”嗎?收款方負責人表示,其中央空調不能變頻,一旦使用整棟樓都會啟動。
投訴方/ 5小時收費6000元 這是獅子大開口
胡女士供職于名為“彩閱魚”的英語培訓公司,7月28日,其公司與成都沃客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租用該公司的場地,即高新區天府新谷10棟17樓用于開展活動。
7月28日早上,胡女士帶著幾十名小朋友和幾十名外籍大學生來到活動現場,發現場地內沒有開空調,于是要求沃客加方面開空調,但是遭到拒絕。胡女士介紹,她被告知空調費要另算,1200元一個小時。“我司工作人員與其理論,其表示(空調費)不包含在場地費內,并責怪是我司沒有問。”
考慮到小朋友們的安全,加之活動不能臨時解散,胡女士只好妥協。她在一份“申請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申請書上寫著“一共是5個小時,費用共是6000元”。而收款的是大廈物業方,天府新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活動結束后,胡女士的公司將天府新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沃客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投訴至多個部門。胡女士認為,前者的收費過高,“簡直是天價,不得不妥協的情況下獅子大開口”;而后者沒有盡到提前告知、明確空調費的義務。
場地方/ 空調周末通常都不開 簽約時雙方均未提及該問題
7月30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場地方成都沃客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陳女士。“1200元一個小時,我們也覺得貴,周末都選擇不開,物業說一開中央空調,整棟樓會全部啟動。”陳女士稱,按照園區規定,天府新谷10棟的中央空調只在周一至周五正常開啟,周末則通常關閉,如果要單獨打開,則需要單獨支付空調費。
陳女士介紹,其公司也時常將場地外租給其他公司搞活動,“有的老板有錢,覺得幾千塊無所謂,有的人覺得太貴就干脆不開,我們會提供幾臺電扇來降溫。”陳女士表示,“彩閱魚”來辦活動時其公司也提供了幾臺電扇,已經盡可能在為小朋友們考慮。
對于胡女士所投訴的,其公司沒有盡到提前告知、明確空調費的義務,陳女士表示,因為胡女士是其公司老客戶,于是沒有問過空調的問題,而胡女士方面也未提出,雙方的合同上也未曾提及,“我們兩邊都沒有說。”
對此胡女士表示,去年雙方合作的時間是10月份,當時并不存在開空調的問題,因為有過合作經歷,雙方也未在合同中明確參加活動的對象是一群小朋友。
物業方/ 中央空調一旦打開 整棟樓都會啟動
7月31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天府新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首先不是強買強賣,申請的時候她(胡女士)也愿意,后來又跑去投訴、要求退款。其次沒有亂收費,我們有詳細的能耗測算。”該負責人表示不能理解胡女士的舉動,因為胡女士組織的活動實際使用過空調,“能耗已經出去了”,所以沒有將款退給胡女士。
該負責人表示,在物業與其園區企業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原文寫明“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周六、日)不開放中央空調”,如有需求需要提前溝通,辦理相關手續后便可使用。“此次事件,客戶是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我們按需求提供了服務。”
為什么5個小時收費6000元?該負責人表示,其中央空調不是變頻空調,一旦打開整棟樓都會啟動,因此耗能較高。
專家觀點
雙方事先理應定下協議
開中央空調5小時收費6000元是否合理?一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通常使用“螺桿機”、“離心機”類型中央空調的大型寫字樓,一個小時花費上千元是正常范圍,“通常是三段變頻,如果一家公司開,至少要打開中央空調總功率的三分之一。如果是若干家公司一起開,達到或超過總功率的三分之一,則要消耗三分之二的功率。”
中國制冷學會副秘書長楊一凡介紹,中央空調種類不一,有的一處打開全部都要打開,耗電量便很高,而有變頻功能的耗電量相對較小,具體要到現場查看大廈的面積大小、中央空調的功率大小等,“沒到現場不能作出判斷。”不過楊一凡認為,雙方事先理應定下協議。
律師視角
場地方有向承租方提前告知空調問題的義務
就該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四川有同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四川希航律師事務所汪東舉律師均認為,場地方有向承租方提前告知空調問題的義務。
張柄堯律師認為,英語公司與場地方存在場地租賃法律關系。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所租賃的場地空調費用分擔問題,但如果雙方所簽署的合同中明確所租賃的場地為搞群體性活動,且活動參與者主要以未成年人為主,鑒于目前正值酷暑季節,沒有空調必然會造成承租方租賃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除提供場地外,應確保所租場地有空調,適宜讓眾多未成年人開展室內活動。在合同無明確約定情況下,應認定為出租方的合同附隨義務。包括出租方也認可,確實未將空調問題提前告知承租人,這說明出租方本身存在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附隨義務,出租方應是責任承擔方。
汪東舉律師認為,場地方長期使用該場地,應當清楚情況,在向組織者提供場地時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對于物業方汪東舉律師認為,承租方在要求開空調遭拒時,物業方明確告知若要單獨開空調需另行支付費用及費用標準的情況下繼續要求開空調,在這一前提下物管方收取費用不存在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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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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