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看房登記“看房記錄”表 結果成簽委托買房合同?
找中介看房,登記了“看房記錄”表
結果成了簽委托買房合同?
2016年上半年,韓某通過58同城網站了解到四川攀枝花東區一中介所登記有售房信息,遂與其聯系。中介所經營者杜某某帶韓某查看了人民街兩套住房,韓某在一份“看房記錄”表上簽名。其后,雙方電話聯系時因價格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同年8月上旬,韓某路過人民街時發現之前看中的一套住房窗戶上貼有售房廣告,遂自行與房主聯系達成了售房協議,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
近日,中介所將韓某訴至法院,認為“看房記錄”的背面印有《委托某某房產中介代理購買住房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韓某私自與房主達成買賣協議,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韓某賠償中介費1.2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案件焦點:雙方是否形成合意 并簽訂了中介合同?
原告出示的中介合同其中一面印有“委托”字樣及該格式合同的條款(該面無被告簽名或書寫的內容),另一面印有“看房記錄”字樣,其下部為空白的表格形式,其中時間填寫“2016.4.13”,地址填寫“人民街77號某棟某單元1#、人民街77號某棟某#”,看房人簽名為“韓某”,表格最后有韓某簽名。
從形式上看,該中介合同無簽訂時間、地點及當事人名稱,從內容上看,有被告簽名的一面就是一份“看房記錄”,且其標記與另一面的合同內容無法對應,加之原告庭審中對合同的協商、簽訂過程、看房過程及其后電話聯系過程均陳述不清,故無證據證明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原、被告在中介所內簽訂中介合同這一事實,相反根據韓某的陳述,韓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簽訂的為“看房記錄”。
法院認為,中介所無證據證明雙方曾簽訂《委托某某房產中介代理購買住房合同》,對中介所要求韓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居間中介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中介合同帶有欺騙性質
本案中,中介所的居間合同,實際上帶有一定的欺騙性質,在帶領看房人進行一次看房后,就以店里有規定為由要求看房人在“看房記錄”表上簽字,而看房人并沒有注意到其背面印刷有一份完整的居間格式合同,以為自己只是簽了一份看房記錄,完全沒想到落入了中介公司的陷阱。
“如果法官在該案審理中不仔細查明當時看房過程,分析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再從合同的具體外在表現形式入手,而草率地以簽字就確認合同生效,往往會產生錯誤的判斷,形成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
法官特別提醒,白紙黑字是最直觀的證據,所以涉及簽名、按手印時,一定要謹慎對待,千萬不能粗心大意,隨意了之。(晏冰 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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