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年內再遭證監責令改正 14個月內5收監管書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遼寧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0號)顯示,經查,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方信富”)沈陽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規定在服務協議中約定解除條款;2.業務推廣過程中留痕不完整;3.部分事項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中方信富沈陽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中方信富沈陽分公司應對上述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就上述整改落實情況向遼寧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遼寧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這并非是中方信富第一次遭到證監局行政監管。僅2019年年內,中方信富就已收到了2張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 年1月11日,北京證監局對中方信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原因是個別不具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員工向客戶提供了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個別合同未按規定在服務協議中約定解除協議條款;個別銷售人員存在承諾收益、未告知投資顧問真實姓名等誤導性宣傳行為。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8年至今不到2年的時間里,中方信富及其旗下分公司累計吃到證監局5次行政監管,其中,中方信富廣東分公司一度被責令暫停新增客戶3個月。
2018年5月,中方信富廣東分公司被廣東證監局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3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原因涉及3個方面,分別是未與部分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服務協議》,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未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的條款;部分投資顧問的姓名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未公示在營業場所和公司網站;對部分客戶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服務過程未實行留痕管理。
2018年8月17日,河南證監局網站發布的消息顯示,中方信富鄭州分公司因違反相關規定,被責令改正。原因是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問題如下: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員工對外提供投資建議,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未向客戶說明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人和發布日期,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誤導性的營銷宣傳。
2018年12月,中方信富廣東分公司因對服務能力進行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等多項違規行為,被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公司主要負責人被采取監管談話。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七)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規定在服務協議中約定解除條款;2.業務推廣過程中留痕不完整;3.部分事項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上述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就上述整改落實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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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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