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股權確權有了時間表
本報記者 魏再晨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并配套印發了《關于做好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股權托管和股權確權工作明確了過渡期安排。
銀保監會在《通知》中要求,未托管的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按《辦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應在同一時間期限內完成整改;對于股權確權,應當與股權托管工作同時進行,商業銀行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權確權,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權的確權(因特殊原因無法確權的除外)。
根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選擇《辦法》要求的托管機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相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答記者問中指出,對于上市、在新三板掛牌的商業銀行,《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股權托管提出了明確要求的,其股權托管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進行。
對于未上市的商業銀行,現行法律法規未對其股權托管提出明確要求,其股權管理高度依賴公司自治。近年來,部分銀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較弱出現了一些股權亂象。因此,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審慎監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將股權托管至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辦法》規定且不在黑名單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托管機構。
另外,商業銀行與托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完整列入《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對于已經托管的商業銀行,未在協議中列入要求的,應簽訂補充協議。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商業銀行選擇的托管機構主要應滿足這些條件:一是能夠勤勉盡責為商業銀行管理好股東名冊;二是能夠為商業銀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務;三是托管收費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公允;四是能夠對商業銀行股權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并向監管部門報送商業銀行股權信息。
2018年初,銀保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建立股權托管制度。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實踐中看,部分商業銀行進行了股權托管,總體上提高了股權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權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規范之處,如托管機構硬件條件、服務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存在股權“形式托管”現象,未能發揮股權托管的作用。為充分發揮股權托管作用,規范銀行股權托管行為,提高銀行股權信息透明度與股權管理水平,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辦法》。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