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條例 把“上學那些事兒”被納入監督
原標題:南京出臺條例 把“上學那些事兒”被納入監督
“上學那些事兒”被納入監督
本報記者 羅莎莎 本報通訊員 肖利民
教育水平是一個國家是否強大的最重要依據,教育督導是保證教育順利并高水平進行的重要工作。教育督導是我國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何為教育督導?什么人能進行督導?督導哪些方面?督導不符合要求會怎么樣?《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2019年7月1日,由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條例》從保障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出發,從法制層面對教育督導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為構建完整的教育督導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為教育督導立法
1997年12月2日,南京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南京市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南京是2012年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后,第一個制定教育督導條例的副省級城市。
“此次以條例的形式對教育督導工作進行規范,從政府規章上升到法律層面,效力大大提升。”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鐘連勇說。
教育督導不僅具有巡視、檢查、監督、評價的職能,且具有反饋、指導、咨詢、服務的職能。《條例》明確,教育督導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對教育工作及其相關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條例》規定,全市管轄的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市屬高校,青少年宮和從事教育科學研究、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教育裝備、招生考試等相關工作的教育機構以及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均屬于督導對象。
“包括全市所有的民辦學校。”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委員、副巡視員黃輝告訴記者。據悉,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將于明年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辦學行為開展專項督導,進一步推動全市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招生。
7類事項均被監督
《條例》明確,南京市、區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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