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發布 銀保銷售誤導有望得到規制
日前,招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講話中提到“最不能容忍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并隨后暫停銷售華夏、泰康人壽的產品(詳見本報8月13日3版《招行“停售門”劍指銀保頑疾》)。8月27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直指銀保業務交叉地帶,對銀保“吃回扣”、銷售誤導、存款變保單等亂象均作了明確規范。
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以特急文件的形式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發布監管規定。《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7個相關規范文件同時廢止。《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共計6章70條,在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
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隨著招行停售華夏、泰康人壽保險產品,招行行長田惠宇此前的一席內部講話被曝光,并將存在已久的銀保“小賬”潛規則也曝光于眾。
針對諸如“不走大賬走小賬”等現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結算傭金時,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并建立保險代理業務臺賬,逐筆記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傭金等信息。
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傭金方面,《辦法》明確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多舉措防范銷售誤導
銀保銷售誤導消費者,除了銷售人員吃回扣,還在于有些代銷人員為了追求高額傭金,向消費者推薦各種低保障的理財型保險。為此,《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代銷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對長期保障產品保費業務占比不達標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或者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同時,《辦法》明確,銀行代銷保險產品時,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不得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在銀行代銷人員個人規范方面,《辦法》要求代銷人員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同時,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代理業務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更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此外,《辦法》明確了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原則上只能投保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應當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
銀行要承擔主體責任
在銀保消費糾紛中,不少消費者在發現問題后找到銀行,但銀行往往以這是保險產品、自己只是代銷機構為借口來推卸責任,消費者維權時經常遭遇“踢皮球”。《辦法》規定,嚴禁保險人員進駐銀行銷售保險。商業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主體,依法對其代理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監管部門在依法對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時,保險公司負有責任的,應同時依法對該行為涉及的保險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辦法》同時提出了代銷機構退出的五種情況: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執行限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按時報送監管數據等監管要求;最近1年內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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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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