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嚴管個人消費貸款
日前,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要求各銀行機構要按照“金額越大、管控越嚴”的原則建立差異化貸后用途管控機制,累計用款超過30萬元的要嚴格收集消費用途憑證,并且不得辦理用于生產經營、投資等非消費領域的信用卡等。
《通知》要求:銀行機構加強個人消費貸款用途管控,確保用途與合同約定一致,嚴禁貸款資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首付款借貸資金;嚴禁流入股市、債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場;嚴禁用于購買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以及其他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嚴禁用于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以及其他禁止性領域等。同時,對銀行發放消費貸劃出了六條業務合規底線,即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個人消費類貸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產抵押發放個人消費貸款;不得對無償還能力的客戶發放消費貸款;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及變相增信。
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直接面向個人,消費者權益保護尤為重要。《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機構要做到六個“不得”——不得濫用客戶隱私信息和非法買賣、泄漏客戶信息;不得通過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戶電話營銷;不得對明確表示不愿被打擾的客戶再次電話營銷;不得違規搭售;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不當行為催收。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剛表示,《通知》指出了當前消費金融的問題:產品偏離消費屬性,用途管控弱化、多頭授信普遍,尤其是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樓市,影響了宏觀調控的效果。王剛認為,《通知》目前僅適用于浙江,相信在試點之后,相關政策可能會推向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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