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現裂縫,老問題還需要新對策
據澎湃新聞11月23日報道,江蘇南通一市級“優質工程”小區新房現裂縫, 業主們要求開發商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修復。開發商方面表示,樓板出現裂縫是常規性的質量通病,“不算什么特別嚴重的問題”。同時以房屋過了保修期為由不予修復。
安居才能樂業。我們所有對于房子的美好期盼,都來源于我們對未來生活的向往。一句過了保質期不予修復,于情、于法都無法令人信服。于情,業主們的憤恨、無奈、欲哭無淚,我們可以給予道義上的安撫。于法,商品房在保質期外出現了質量問題,開發商果真可以撂挑子?
在民商事交易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標的物時,應擔保該標的物無瑕疵。房屋質量不符合要求,即房屋存在瑕疵、無法達到入住條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業主自然可以主張相應權利。同時,驗收房屋時,如果要求業主要具備專業從業人員才具備的驗收技能,未免有些強人所難。而且房屋質量問題的暴露具有逐漸性、延后性的特點。因此,即使業主已經驗收,仍不能免除開發商的瑕疵擔保責任。
同時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房屋如果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開發商以過保為由不予修復的托辭顯然站不住腳。
但隨著房屋質量糾紛的逐年上升,如何在糾紛發生之前就能夠防范、化解這一問題,盡可能將開發商有關責任前置,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新的解決此類問題的思路。
在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制度中,由開發商作為投保人,受益人為全體業主,由保險公司對建筑工程在保險期內可能產生的質量缺陷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國際通行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方式,這一制度既可以幫助業主解決房屋質量問題而帶來的修繕、賠償問題,又能促進開發商落實房屋質量主體責任和保修義務。
北京、上海、江蘇等地已相繼出臺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制度在本轄區內的地方性法規。通過政府有形的手推進有關制度落實,如北京要求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要投保缺陷保險。再通過市場無形的手形成適度健康的市場競爭,保險市場自行建立優勝劣汰的退出與補充機制,投保人可擇優選擇保險機構參與承保,充分保障建設單位和業主權益,促進承保機構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和服務水平。
但相關制度目前在法律層面仍然缺位。適時完善法律層面的有關制度,迫使開發商最大程度降低質量風險、保障房屋安全,維護好業主的權益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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