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實現“同命同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從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試點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就是說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實現了“同命同價”。
一些地方試點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的確是個好消息。之前,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城鎮戶籍人員與農村戶籍人員應區別對待,殘疾賠償金等分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故而,在一些交通事故的賠償訴訟中,前者獲得賠償的數額常達到后者兩倍甚至更多。人們記憶猶新的是,2006年,在重慶市郭家沱同一條街上,3名女孩搭乘一輛三輪車遭車禍喪生,農村女孩得到5.8萬元賠償,城市女孩獲賠達20多萬元。
這種“同命不同價”的情形,顯然有失公平。雖然,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應不同的生活成本,在人身損害賠償上采取城鄉區分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升,城鄉之間的巨大鴻溝正在加速消失。當前,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構建完成,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同命不同價”的現實基礎已經松動。正如一名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憤慨之言,“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認為農業戶口的生命就比城鎮戶口的人廉價”,隨著公眾法律意識、人權意識、民主意識不斷增強,人們也越來越對“同命不同價”反感。
平心而論,這些年,朝著“同命同價”的方向,有關方面在出臺司法解釋及立法時作出了很多努力。比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云南省高院就“羅金云等五人”案的批復中指出,“受害人雖為農村戶籍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主要收入來源來自城鎮的,可以適用城鎮標準計算各項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但是,這些“準立法”和立法的缺陷也讓人深感遺憾,對于農村戶籍人員想得到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在適用條件上受到了更嚴格的限制,或者只能采取“搭車”方式得到平等待遇,這也讓實行真正的“同命同價”呼聲更加高漲。
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好處在于,終于跨出了“一視同仁”的重要一步。“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體公民,因為相同的人身損害,都能得到同樣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真正地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如此,在實施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之后,法院也能擺脫長久以來“同命不同判”的詬病,在人身賠償訴訟案件中,更易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體現出司法的權威和正義。
今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從長遠看,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乃是大勢所趨,應打破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隔閡,做到全國范圍“一把尺子量到底”。但是,從經濟發展仍不均衡的現狀看,全國范圍內統一標準,目前恐怕很難做到“東西一致、南北劃一”。不妨先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范圍內實行“同命同價”,把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起來。對于流動人口來說,如果符合在異地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等條件,也應適用當地的損害賠償標準。如此假以時日,逐步縮小差距,全國性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自會“水到渠成”,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劉婷婷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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