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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擔保導致泰州農商銀行損失4600萬 前支行長被判刑2年半
12月13日,泰州法院披露銀行行長違規擔保導致重大損失的案件。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2月出生,原系泰州海陽農村合作銀行科創園支行行長。
法院判決認定: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原泰州海陽農村合作銀行(2011年7月更名為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科創園支行行長期間,為幫助該行客戶泰州市金江鵝業有限公司向趙某借款,李某未經審批、授權,違規在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函和借貸合同上簽名并加蓋銀行公章。這一違規舉措,意味著在金江鵝公司不能還款的情況下,由銀行無條件代為清償全部債務。
然而事與愿違,借款到期后,金江鵝業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趙某隨即提起仲裁,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導致泰州農商銀行被執行連帶償還資金人民幣4611.34萬元,給該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損失尚未挽回。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保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依法應予懲處。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半。
一審宣判后,李某上訴表示對其量刑過重,其墊付了利息彌補損失,希望二審改判緩刑。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上訴人李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給泰州農商行造成巨額損失,且至案發前損失尚未挽回,李某稱為泰州農商行“彌補了利息損失”得不到現有證據的證實,且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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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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