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近日,《吉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今年4月20日,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稱國務院條例),并授權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具體制度。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這些問題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因此,通過制定省政府規章,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我省各級行政機關的決策行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部署的需要,也是加快推進我省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思路
在《決策程序規定》起草和審核修改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一是確保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嚴格遵守國務院條例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在結構體例上與國務院條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重復,只對有關基本原則、黨的領導及法律責任等條款予以部分保留,重復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三是重點對重大行政決策各項法定制度進行必要的細化和補充,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與我省現行有效做法相銜接,將目前省政府關于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和要求通過立法制度化。
三、主要內容
《決策程序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總則部分明確了主管部門及其主要職責;決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部分規定了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的材料、審查方式、審查期限以及對審查結果的處理方式;明確了集體討論的過程和決定形式。決策執行和調整部分規定了決策執行督查制度、決策執行單位的職責和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內容等。
四、主要特點
(一)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界定。國務院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了五個方面的原則規定。由于各級決策機關事權不同,各地具體情況不同,《決策程序規定》規定,各級決策機關應當根據國務院條例,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這樣規定,充分考慮了層級差異和地域差異,更具有針對性、可行性。
(二)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細化。國務院條例對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作出了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決策程序規定》對各項程序都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如明確了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方式、擬定決策草案的期限、風險評估的重點內容,規定了聽證報告和專家論證報告的內容、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以及負責人集體討論程序等。通過細化和補充,使決策草案的形成程序更加縝密,可操作性更強。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的審查。合法性審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是保證決策合法的關鍵環節。《決策程序規定》明確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提供的材料、審查方式和提出審查意見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證司法行政部門嚴格審查把關,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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