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可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訊(記者 陳果靜)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將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托商業銀行或清算機構與國庫直連的網絡通道,為各類預算收入經收入庫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該服務是傳統國庫經收業務的延伸,是面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供的網絡支付服務。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內容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出臺有利于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等參與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有關各方的業務行為,維護國庫資金安全,保障繳款人合法權益,對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重要的便民服務措施。
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快速發展,繳款人出現了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繳納稅收等預算收入的需求,同時,各地開展了涉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國庫經收的業務創新,這就需要出臺專門制度對相關業務進行統一規范,以消除資金風險隱患。此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客觀上也要求出臺有關制度配合改革工作,在為繳款人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時,保障繳款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國庫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各項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規定,能夠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必須的技術支持與系統改造服務,獲得互聯網支付或移動電話支付業務許可,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均為B類及以上,且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均可參與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各項資金安全、快速繳入國庫,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時,資金應當從繳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即APP綁定的銀行卡)扣劃后直接匯劃至國庫賬戶,不能使用APP中的“零錢”“余額”等繳款。
據介紹,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與《辦法》不一致的,應自《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辦法》規定整改到位。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在繳款人繳款時,明確提示本機構在該項業務中提供的支付服務內容,確保繳款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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