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征意見 強調持牌持證經營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日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征求意見,新規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同時防控風險與鼓勵創新并舉。
此前,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沿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
相較于2015年的《暫行辦法》,新《辦法》的內容從30條增至106條,包括保險公司業務規則、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規則、一般經營規則等7章內容。《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的銷售經營主體必須是保險行業的持牌機構,即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且“一刀切”地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辦法》同時規定,只有保險法人機構自己設立的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控股、參股或者通過子公司、母公司設立的都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這意味著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銷售保險的資質。為了發揮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優勢。《辦法》根據其不同功能,將其劃分為營銷宣傳類、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并對三類機構擬定不同的監管規則,有收有放,分類處置。
為了鼓勵創新,《辦法》規定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范圍內進行線上經營。此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保險可以跨區域銷售的險種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人身險方面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等。隨著互聯網保險實踐的深入,一些險種被證明也可以很好地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風險管控,《辦法》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漸進地放開了部分互聯網保險的險種,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等。《辦法》還對互聯網保險的營銷宣傳進行了具體規定,稱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對于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同時要求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保險產品咨詢、保費試算等8項“不得”。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設立統一集中的客戶服務業務辦理入口,向客戶提供批改保全、退保、報案、理賠和投訴等在線服務,與線下服務有機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輔助,確保消費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服務等。
業內人士表示,從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來看,互聯網保險經營“持牌持證”或已成經營底線。同時,通過強化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防范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投訴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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