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產權房新政:非本市戶籍符合條件也可購買
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10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公布,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和財產等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決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截圖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表示,非本市戶籍對象納入《辦法》,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內容。《決定》針對性在申請條件中增加規定,明確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收入和財產等條件的,可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條件由市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據介紹,在申請審核程序上,針對非上海市戶籍對象,《決定》補充其應向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居住證持證和積分、繳納社保、繳納個稅等狀況的核查部門。此外,進一步明確核查部門的“協助核查”職責。
另外,與《辦法》規定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需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要求相對應,《決定》增加非本市戶籍家庭需在工作單位注冊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出,在供后管理上,針對非本市戶籍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一方面增加了非本市戶籍對象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應當騰退住房的情形,包括購買商品住房、除戶口遷入本市以外原因導致居住證全部被注銷。另一方面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由于按照政策設計要求,非本市戶籍對象僅可將自有產權份額向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居住證持證人轉讓或由政府回購,而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因此《決定》作了指引性規定,明確其供后交易管理按相關規定,即《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同時明確若購房人戶口遷入上海市的,則適用上海市城鎮戶籍供后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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