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獅逮捕一男子,持刀入室搶劫強奸,被抓時在網吧悠然上網!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2月20日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陳某涉嫌搶劫、強奸罪起訴書!
被告人陳某,男,1994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均為湖北省蘄春縣,現住蘄春縣八里**隊**號。因涉嫌搶劫罪、強奸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石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石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石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搶劫、強奸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石獅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到石獅市**鎮**村籃球場邊**區**號隔壁舊宅,持1把匕首威脅并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錢財,因被害人徐某某沒錢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陳某又強行與徐某某發生性關系。
2.2019年6月9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到石獅市**鎮塔前**區**號一房間,持1把匕首威脅并搶走被害人楊某某微信賬戶內的人民幣600元。后被告人陳某又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系。案發后,贓款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楊某某。
2019年6月9日3時許,公安人員在石獅市**鎮**酒店**網吧內抓獲被告人陳某,并扣押2部手機、1把匕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又先后二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實施第一次搶劫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建議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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