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臟病的婦女能否生育
懷孕過程中,為了適應胎兒的生長發育,母體血液循環系統發生了一系列變化:血容量比未孕時約增加35%,心搏出量比未孕時增加20%-30%,明顯加重了心臟的負擔。臨產后,由于子宮收縮,大量的血液涌向母體血液循環,增加了回心血量。分娩時用力屏氣,腹壓加大,使內臟血液涌向心臟。產后排空的子宮收縮時,大量血液從子宮突然進入血循環。
這些變化,正常心臟是完全可以負擔。但如有心臟病則可能負擔不了這額外的變化,容易在孕晚期、分娩時及產后開始3-4天發生心力衰竭,重者可威脅產婦及圍產兒的生命。因此,患心臟病的婦女,在婚前檢查時,就要了解婚后能否懷孕和生育。
患心臟病的婦女能否負擔妊娠和分娩,可根據心功能以及有無心衰病史決定。心臟功能一般可分四級:ⅰ級,勝任一般體力活,無心悸,氣短癥狀;ⅱ級,一般體力活動稍受限制,可有自覺癥狀,休息可使癥狀消除;ⅲ級,活動明顯受限,難以操持一般體力活動;ⅳ級,難以做任何體力活動,休息時亦有癥狀。
心代償功能ⅰ級及ⅱ級病人,可以懷孕,但必須加強孕期保護,減輕心臟負擔,密切注意心功能情況,防止發生心衰。一般可以安全度過孕產期,但分娩應在條件較好的醫院進行,且要提前數日住院。
心臟代償功能ⅲ級的病人,除非整個妊娠期住院臥床治療,否則不宜妊娠。
心功能ⅳ級病人,妊娠后心衰發生率極高,不宜妊娠。
另外,有無心力衰竭病史,也表明了心功能代償情況。曾經有過心衰病史的婦女,若是懷孕,再發生心衰危險性也大。
因此,不宜懷孕生育的心臟病患者,要嚴格避孕,最好做絕育手術,不要冒生命危險。如果萬一懷孕。也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早去做人工流產。此外,心臟病人的性生活也應節制。
心臟病患者懷孕,對胎兒也有影響。患心臟病孕婦子宮瘀血,氧氣供應不足,胎兒生長發育遲緩,容易發生早產,有心衰者早產率過達42.9%。心臟病人的胎兒死亡率也高于正常人。同時產后易并發感染,其中較嚴重的是急性或亞急性心內膜炎。產后如有條件人工喂養,最好不要自己哺乳,以免過分疲勞,心臟過度負擔而衰竭。
在妊娠合并心臟病的病例中,以風濕性心臟病占絕大多數,約80%-95%;其次是先天性心臟病,一般都較輕;高血壓性心臟病多見于高齡孕婦。
因此,患心臟病的婦女在處理懷孕和分娩的問題上,尤其要慎重,并應得到其丈夫的關懷和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