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護理包括什么母嬰保健有什么意義
為了讓孩子得到更專業照顧,經再三比較,湖北省武漢市民周某夫婦高價與一家月子中心簽訂了一份母嬰休養護理協議,不料原本健康的男嬰僅出生17日即夭折
為了讓孩子得到更專業照顧,經再三比較,湖北省武漢市民周某夫婦高價與一家月子中心簽訂了一份母嬰休養護理協議,不料原本健康的男嬰僅出生17日即夭折。
法院審理認為,月子期間嬰兒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質量。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月子中心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2015年2月7日,周某臨近分娩,為了自己和孩子能得到更專業的護理,經再三比較,周某夫婦與武漢一家月子護理中心簽訂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約定由該護理中心對周某及新生兒提供月子護理服務。
按照協議約定,服務內容包括婦保專家診療、兒科專家常規巡診以及健康評估、護理等內容,服務期限為28日。為此,周某夫婦向月子護理中心支付服務費和押金2.6萬元。
2015年4月21日,周某在武漢一家醫院足月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體重6斤,取名頎頎。一周后出院,倆再次入住月子中心。
同年5月7日20時40分左右,護理人員照例將頎頎從周某身邊抱離,到托管室去喂奶粉。20分鐘后,護理人員將頎頎抱至周某面前,只見頎頎全身蒼白,沒有呼吸和動靜,知覺全無。
隨即,周某夫婦和中心工作人員一同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經初診為“新生兒肺炎、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
2015年5月8日中午,醫院宣布頎頎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律失常母嬰護理包括什么、缺氧缺血性腦病及新生兒肺炎母嬰保健有什么意義。
周某夫婦認為,周某剖腹產下男嬰后,經醫院檢查新生兒健康,未發現疾病。月子中心的過錯導致孩子死亡,且給周某夫婦帶來巨大精神創傷,依法應承擔責任。
當年6月5日,周某夫婦將月子中心訴至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母嬰護理包括什么、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2.19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及尸體存放費用。
庭審過程中,周某稱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孩子,懷孕期間便十分謹慎,頎頎一出生,其便委托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對頎頎進行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檢測結果未見異常。
月子中心則辯稱,該中心是一家有資質的合法機構,缺陷檢測結果并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約定,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擔責任母嬰護理包括什么。其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務,并無過錯,且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此前,月子中心在托管室安裝監控設備,以便嬰兒家長隨時查看嬰兒的狀態。案發當日,因托管室漏水裝修,中心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托管室,未能提供欣欣在托管室內發病時的監控影像。
武昌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應對自己主張的“頎頎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我方履行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其將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法官釋明法律規定后,月子中心仍未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也無法提交頎頎脫離原告監管至托管室護理的視頻資料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被告護理工作中無過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2015年12月,武昌區法院判決:月子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限期賠償原告佘某、周某各項損失52.7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母嬰護理包括什么。
月子中心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案件中,受害人有義務舉證加害人如何有過錯,而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一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月子護理中心無法律依據,遂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
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夫婦與月子中心簽訂的休養服務合同,是一種以特殊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法律規定母嬰護理包括什么母嬰保健有什么意義。
本案中,作為剛出生的小嬰兒,頎頎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質量,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月子護理公司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之所以將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劃歸被告,是因為當時月子護理中心工作人員和欣欣單獨相處,舉證的可能性母嬰保健有什么意義、可行性更大。”武漢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楊玲說。
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證明存在損害事實、加害人有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以及加害人具備過錯等四個構成要件,才能實現勝訴目的母嬰保健有什么意義。但某些情況下要證明加害人主觀過錯難度很大,受害人此時往往無法得到救濟,所以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由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采取舉證責任倒置。
楊玲表示,案發時,頎頎處于托管過程中,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護,孩子的父母無法知悉托管期間的看護狀況,亦無法證明月子服務中心具體存在何種過錯。
“鑒于孩子的父母已提交證據證明頎頎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服務中心既不能提供托管監控錄像等證明其護理無過錯的證據,亦不愿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以明確責任歸屬,理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楊玲說。
- 標簽:母嬰護理的定義
- 編輯:劉欣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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