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母嬰護理證書圖片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全國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中的“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四)將第四條中的“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修改為:“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將第四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并交驗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三)可行性報告;(四)與擬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相應的技術、設備條件及人員配備情況;(五)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將第十條中的“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修改為:“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人員”。
(七)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的資格考核,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母嬰護理證書圖片。”
(一)將“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五)在第六條后增加一條:“申請執業注冊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七)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注冊,發給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的《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八)將第十條修改為:“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執業證書》。”
(十)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續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集體辦理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十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承擔經注冊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等手續。”
(十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的,應當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執業證書》”;將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管理信息系統,為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母嬰護理證書圖片、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施行助產技術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遺傳病診斷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產前診斷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第五條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并交驗下列材料: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5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
第十一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的資格考核,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經考核合格,具備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
第十五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后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并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第八條申請執業注冊,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注冊,發給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的《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執業證書》上應當注明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執業注冊申請母嬰護理有哪些論文,應當自通過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二條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四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續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嬰幼兒照護指導意見。
承擔經注冊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等手續。
第十九條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的,應當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施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三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執業注冊。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并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標簽:母嬰資格證報考條件
- 編輯:劉欣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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