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調任、培訓規定及平時考核試行辦法發布
1月8日,國家公務員局官網“政策法規”欄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培訓規定》以及《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其中,《公務員錄用規定》是由中組部、原人事部于2007年11月6日制定,《公務員調任規定》是由中組部、原人事部于2008年2月29日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定》是由中組部、人社部于2008年6月27日制定。上述三個規定均由中組部于2019年10月15日修訂,于2019年11月26日發布。
《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則是由中組部于2019年8月27日制定,于2019年11月26日發布。
國家公務員局官網在發布上述規定及試行辦法后,部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網站予以轉載并公開通報。比如,江蘇省委組織部官網2020年1月15日發布消息稱,“為深入貫徹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央組織部修訂了《公務員錄用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培訓規定》,制定了《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現將文件轉載如下……”。
對比修訂前的《公務員錄用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培訓規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其中多項調整的依據均依照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務員法。
比如,新公務員法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上述規定在相應部分做出調整。
具體而言,《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條由“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改為“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公務員調任規定》第二條由“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改為“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并新增了“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
新公務員法突出了政治要求,在各章節中強調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這一點在上述規定中也有充分體現。
舉例來說,《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三條由“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改為“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規辦事”。《公務員調任規定》第三條、《公務員培訓規定》第三條的修訂也與之類似。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八條關于報考公務員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中新增了“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三十四條由“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改為“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公務員培訓規定》增加了“培訓內容”一章,比如其中第十條要求“突出政治素質,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中之重,持續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強化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學習,引導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新公務員法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比如新增“將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列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對象”等規定,也同樣反映在了上述規定的修訂中。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九條關于不得報考公務員人員的規定中新增了“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與之類似,《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八條關于不得調任人員的規定中也新增了“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公務員培訓規定》第八條新增了“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的規定。
《公務員培訓規定》第九條新增了“公務員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的規定。
《公務員培訓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公務員培訓師資隊伍的規定中,新增了“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必須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等規定。
此外,上述規定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分別在考錄、考核、培訓等方面做了專業性的調整。
《公務員錄用規定》最明顯的修訂便是拆分了“考察與體檢”的章節,新增了“試用”一章,并新增了多項具體的條款。
其中,《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十二條刪除了原規定中“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表述,保留了“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等規定。
《公務員錄用規定》新增了第二十五條關于“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的四種情形。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三十六條將公務員錄用的公示期“七天”改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十一條關于對調任人選考察的規定中,在考察方法上作了明確的細化,改為“考察時,應當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公務員培訓規定》第七條關于公務員培訓時間的規定中,增加了“學時”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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