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廳發布《白皮書》公布年度勞動糾紛疑難雜案
同樣是工傷認定,為何單位組織外出旅游期間發生的事故能被認定,而工會興趣小組活動中受傷就不能?不定時工作制該不該給加班費?員工生病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都在《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中,這是從2018年,全省人社系統從累計辦理的復議應訴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總計6.03萬件中,選擇的具有指導意義的30個典型案件。
日前,在省人社廳召開的專題座談會上,《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發布。
單位組織旅游
期間發生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
作為一名科技公司的員工,劉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期間發生事故,最終被認定為工傷。究其原因,根據《白皮書》對案例的描述中,兩組并不起眼的證據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其一便是朋友圈照片,以及公司在網上的網頁介紹。
具體而言,復議機關認為,每一組發表于旅游期間的朋友圈照片都有傷者和公司管理人員,和某酒店管理人員洽談的場景。結合這個公司的經營范圍,其實這次的活動既是面向員工的一項福利,也兼具著沿途考察路線,與沿途酒店商談合作等性質,傷者還參與協助了張貼宣傳海報和發宣傳傳單等工作內容。
而在另一個案例中,銀行職工陳某,按照單位工會足球興趣小組的安排,參加了一場足球比賽,然后摔倒受了傷。這,不能算工傷嗎?
答案是不算。《白皮書》分析,陳某參加單位興趣小組的球賽,是為豐富業余生活,自愿參加,不符合“因工作原因”。
“醫療期”內
單位不能與員工解聘
近日,一則“網易員工稱自己生病后被暴力辭退”的新聞備受關注。到底員工生病后,企業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白皮書》中就有相關案例。
2013年9月24日,員工黃某入職一家公司從事信息采錄工作,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1月,黃某因病住院治療。其后一直在家病休。2016年11月22日,公司作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了黃某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5810元。
對此,黃某認為自己仍在醫療期內,該公司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根據《白皮書》中對該案例的分析,員工黃某的仲裁申請被駁回了。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白皮書》中的分析提到,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所謂的“醫療期”,指的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而依照規定,該案中的黃某應當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待遇。而黃某持續病休,實際享受的醫療期已遠遠超出3個月的醫療期待遇。根據《白皮書》分析,該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其實并無不當。也就是說,員工患病,企業必須“醫療期”滿,才能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杜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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