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實控人何思模股份鎖定承諾
12月24日,易事特發布公告稱,為發揮協同效應、優化公司股權結構,保證引入產業戰略投資者事宜順利實施,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董事會同意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諾。
下為公告原文: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豁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承諾的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易事特”)于2019年12月24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何佳先生作為關聯董事回避表決,以6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豁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承諾的議案》。為發揮協同效應、優化公司股權結構,保證引入產業戰略投資者事宜順利實施,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董事會同意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公司將上述豁免承諾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將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現將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 承諾事項的內容
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根據控股股東東方集團、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出具的《股份鎖定承諾函》和《廣東易事特電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作出了如下股份鎖定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東方集團承諾,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內,東方集團不會通過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方式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喪失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地位。
2、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思模承諾,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內,本人不會通過減持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喪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
二、承諾履行情況
根據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確認并經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東方集團、何思模及慧盟投資嚴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鎖定承諾,沒有違反承諾事項發生。
三、申請豁免承諾的原因
鑒于公司控股股東東方集團、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9年12月20日簽署了《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關于轉讓所持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轉讓協議》,擬為上市公司引入國有資本股東,強化法人治理結構,為上市公司主業拓展和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長遠利益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體內容詳見2019年12月20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上的《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一致行動人簽署表決權放棄協議暨控制權擬發生變更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36)為避免本次股份轉讓違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股份鎖定承諾,保證公司引入產業戰略投資者事宜順利實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如繼續履行上述股份鎖定承諾將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提請由股東大會作出豁免控股股東東方集團、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諾的決議。
四、豁免承諾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豁免東方集團、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諾事項,有利于推動股權轉讓事宜順利進行,在股權轉讓完成后,引入產業戰略投資者,為公司提供良好資金支持,并幫助公司引進更多政府、產業等戰略及業務資源,加快公司戰略布局,促進公司整體業務發展,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2、公司引入產業戰略投資者后,將強化法人治理結構,結合其強大的城市運營資源整合優勢及業務布局資源,將積極推動公司在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高端電源、數據中心、智慧城市&大數據、智慧能源、軌道交通智能供電系統等業務發展。
3、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受讓方承諾,在受讓易事特股權并成為控股股東后,同意承接東方集團及何思模先生作為控股股東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 10 年內不會通過減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轉移控股權的承諾(但因國資部門無償劃轉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本次豁免事項不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不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五、審議程序
該承諾豁免事項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及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將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六、獨立董事意見
經審核,我們認為,本次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鎖定承諾事項的審議、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鎖定承諾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同意將此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七、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本次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鎖定承諾事項的審議、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豁免控股股東揚州東方、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鎖定承諾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同意將此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本次豁免承諾事項已經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有關規定履行了董事會審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發表專門意見的內部決策程序,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本次股份轉讓的受讓方已承諾,在受讓易事特股權并成為控股股東后,承接揚州東方、何思模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10年內不會通過減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轉移控股權的承諾(但因國資部門無償劃轉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有利于維護公司的權益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九、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請豁免股份鎖定承諾及股份轉讓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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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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