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哪個效力更高?
問:最近,公司工會在組織簽署集體合同。請問,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啥區別?哪個效力更高?
答: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法》第19條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因此,集體合同是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簽訂的。從職工一方來看,集體協商代表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能夠代表本單位全體職工就集體合同的內容做出意思表示。可以說,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全體職工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設置一道保障底線。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為:
(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將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
本報記者吳佳實習生楊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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