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改為九檔
筆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對《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從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等方面進行調整完善,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明確,在按規定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基礎上,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基礎養老金,體現多繳多得;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每月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并規定全省統一的喪葬補助金最低標準。
《實施辦法》還提出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
本次修訂調整了個人繳費檔次標準。根據近年我省城鄉居民收支增長情況,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將原十個繳費檔次調整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而按照修訂前的規定,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修訂后的繳費標準有所提高。
《實施辦法》還提出,由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并給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
根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省政府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最低標準,由此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
《實施辦法》還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南方日報記者 黃敘浩 通訊員 粵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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