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表決通過
新修訂的《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表決通過
國家未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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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現場。本報記者徐丹偉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省、市、縣人民政府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數額重大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賠償或者補償決定,按照有關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7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上述規定。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芳青在當天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修訂《條例》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考察時和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基礎,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
據介紹,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工作,2016年在全國率先出臺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以來,全省上下優化營商環境意識明顯增強,市場環境逐步改善,政務服務不斷優化,企業群眾辦事便利度、滿意度不斷提升。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為實現地方立法與時俱進,有必要對《條例》作出全面修訂。
2019年,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
修訂后的《條例》共七章65條,其中對優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環境、優化法治環境、優化人文環境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確和細致的規定,凸顯遼寧特色,針對性和操作性明顯增強。
在優化市場環境方面,就維護市場秩序,打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規定了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推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建立完善市場主體產權依法保護制度。
在優化政務環境方面,圍繞推進“放管服”改革,建立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規定了構建全省統一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制、否定備案制、限時辦結制等工作制度,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標準的辦事指南,明確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層級同一服務事項同一辦理標準,實現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標準化。
在優化法治環境方面,重點規范了對市場主體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司法行為、建立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評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對其設定或者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評估和清理。設定機關對其設定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行政賠償或者補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加大依法公開審理力度,擴大公眾對審判過程的監督范圍。
在優化人文環境方面,專門就推動形成誠信開放的人文環境規定了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完善人才培養開發等具體措施、加強對外窗口服務行業管理,提升對外服務形象。第五十二條具體列舉了政府與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的七種方式,包括通過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交流,組織企業家座談,邀請企業家開展調研,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有關經貿交流、培訓等活動,應邀參加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年會等活動等,并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應當遵守公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接受饋贈。
在法律責任方面,重點規定了對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除通報曝光外,還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黨規黨紀予以追責、對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中敢于擔當,工作中出現失誤,但符合有關條件的,免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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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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