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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擅自“造節”“辦節” 陜西加強節慶活動監督管理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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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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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近日,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辦法明確,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未按規定履行程序,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六)使用各級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八)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以下為辦法全文。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節慶活動的管理,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參照中央新修訂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清組發〔2019〕1號),對《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

  活動工作領導小組

  2019年12月2日

  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節慶活動舉辦行為,加強節慶活動監督管理,促進節慶活動健康發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的要求,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中辦發〔2012〕18號)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清組發〔2019〕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的節慶活動。

  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二)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祝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節慶活動根據活動主題劃分為:公祭類、歷史文化類、旅游類、特色物產類、機關單位成立類、行政區劃變更類、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等。

  (一)公祭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以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為主旨,舉辦的祭拜性慶典活動。

  (二)歷史文化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歷史傳統文化與當代人文特色為主題,以推動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為主旨,舉辦的文化藝術類節慶活動。

  (三)旅游類節慶活動,是指依托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旅游資源,為提升當地旅游形象、擴大市場影響、發展旅游業而開展的節慶活動。

  (四)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和推廣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工農業產品、自然物產等資源為主題,且不涉及商貿展銷的節慶活動。

  (五)機關單位成立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機關單位成立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六)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行政區劃單位的設立、撤銷、隸屬關系的變更、命名、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駐地的遷移等事宜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節慶活動。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際舉辦的慶典活動。

  第四條 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全省節慶活動管理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節慶活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以下范圍:

  (一)建交周年慶祝活動、國家年活動等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節慶活動。

  (二)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愿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

  (三)國家規定舉辦的烈士公祭活動和現當代重大革命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四)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等文化藝術活動。

  (五)各類以旅游、物產名義舉辦的會議、展銷與宣傳推廣活動。

  (六)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非跨區域跨部門的內部慶祝活動。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六條 節慶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

  第七條 需要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為: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高院、省檢察院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二)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三)省會城市(西安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第八條 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的節慶活動為: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除第七條(二)(三)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是全省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授權,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聯系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會議。

  (二)對省委、省政府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節慶活動項目提出審核意見,經領導小組審議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辦主體。

  (三)對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再次舉辦且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和周期無變化的節慶活動項目,以領導小組名義受理和審核其備案申請,并函復申請備案主體。

  (四)匯總各地各部門報送的節慶項目總結報告和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起草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并起草以領導小組名義報送全國領導小組的相關材料。

  (五)設立和管理節慶活動專家庫,組織專家對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節慶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市應明確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節慶活動報批、報備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各類節慶活動。如確需舉辦的,應按程序從嚴審批。

  第十二條 節慶活動申請程序: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首屆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審批申請,報送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2個月的,將不予受理。已經批準的節慶活動再次舉辦,由主辦單位提前3個月向領導小組提出備案申請,領導小組收到申請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1個月的,將不予受理。

  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等要件之一有變化的,應當按舉辦首屆節慶活動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二)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的;省會城市(西安市)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的,應當按規定時間通過省委、省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首屆節慶活動,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是否評獎及設獎情況)、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及舉辦依據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共同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三)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及外賓范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六)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公祭類節慶活動需提供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材料。

  (八)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申請材料需一式5份。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在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審批申請前,須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須由省委、省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

  (二)申請舉辦歷史文化類或旅游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意。

  (三)申請舉辦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商務主管部門同意。

  (四)申請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民政主管部門同意。

  (五)申請舉辦涉外涉港澳臺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外事或省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同意。

  (六)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涉及評獎的,須按照《陜西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 須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主辦單位舉辦節慶活動的申請材料后,批轉領導小組辦理。

  (二)領導小組授權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申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提交領導小組成員研究審議,形成審核意見,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同意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主辦單位。

  (三)主辦單位根據批復,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并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

  (一)嚴格控制節慶活動的周期化、系列化。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當專項報批。系列化節慶活動審批實行一節一報批的原則。對于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上僅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須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二)嚴格控制城市舉辦周年慶典活動。省會城市(西安市)以外的各市、縣(區)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慶典活動。

  (三)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的紀念性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確需舉辦的,應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報批。

  (四)嚴格控制工程奠基或竣工類節慶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十七條 節慶活動審批遵循單一申報主體原則。省委、省政府機關原則上不與地方聯合舉辦節慶活動。對于多個部門、單位聯合申請舉辦的節慶活動,申報和批復主體實行項目主導方或舉辦地優先原則。

  第十八條 節慶活動應名稱規范,表述準確,名實相副。活動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相關外事部門同意,活動名稱不得冠以“國際”等字樣。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并列出現多項活動。包含地名的節慶活動變更名稱時,原則上不得刪除地名表述。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向上級報告其他事項的文件中涉及的舉辦節慶活動事項,不作為上級部門同意其舉辦節慶活動的依據,應按規定提出正式申請。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 節慶活動的備案管理范圍包括:

  (一)經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按程序進行備案。

  (二)各市、有關省直單位應將本年度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節慶活動舉辦情況于每年12月31日前書面報送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一)由主辦單位向領導小組報送備案申請。

  (二)領導小組授權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備案后,以領導小組名義函復主辦單位,并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三)主辦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并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備案內容包括:

  (一)請示或備案函,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等,加蓋主辦單位公章。

  (二)首屆或上一屆節慶活動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應當提供共同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四)本屆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及外賓范圍)。

  (五)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六)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上屆節慶活動總結(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八)其他相關材料。

  報送備案材料需一式5份。

  第五章 評估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設立專家庫,聘請知名專家、學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定期對須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組織開展調研和評估工作,建立節慶活動科學評估體系,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年度評估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選取一定數量、不同類型的節慶活動項目,堅持“分類評定、標準量化、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法,全面了解節慶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評估調研結果將在有關網站上予以公布,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本部門節慶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未按規定履行程序,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

  (六)使用各級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

  (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八)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

  (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十)其他違規違紀活動。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離退休領導干部)出席節慶活動。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參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邀請省級領導出席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歸口,分別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審批。邀請外賓出席節慶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出邀請。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對節慶活動的預算控制和財務收支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屆。未經批準舉辦的活動,一律不得列入預算、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節慶活動進行審計,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規定進行處理,或轉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的違規線索,以及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追究主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于批準舉辦節慶活動后1個月內通過有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節慶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節慶活動有未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等違規舉辦行為的,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警告、通報、責令暫停舉辦等處罰措施;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取消舉辦資格、取消活動項目的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落實本《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1日印發的《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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