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經濟學博士 劉 敏
近年來,度假旅游發展態勢良好。繼1992年國務院批準建立12個國家旅游度假區后,2015年國家旅游主管部門進一步推動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發展。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辦法》的制定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旅游度假區相關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推動旅游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
在旅游產品轉型升級過程中,旅游度假區通過供給側改革進一步挖掘產業動能,將旅游業的高質量發展落到實處,最終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旅游度假區的發展著眼于提高服務和管理質量,持續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在此發展過程中進一步促進目的地文化資源的梳理與文化主題的提煉。在旅游度假區發展中完善旅游產業鏈和促進旅游產品的多樣化供給,進一步推動了博物館旅游、旅游演藝、休閑街區、創意園區等文旅融合產品的豐富和發展,在旅游度假區建設中提升品牌辨識度和游客滿意度,進一步推動企業和地方文化要素的展示和傳播。
《辦法》在內容方面的變化主要突出在以下4點:
第一,不設創建環節,第三方評價凸顯。在評定程序上按照“材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審議—公示—公告”的程序組織評定,不再設創建環節,也沒有基礎評價小組提出建設提升方案。《辦法》在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申報條件和投訴整改情形中設計了游客滿意度、游客投訴率、有效處理等第三方評價。《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除了符合國家標準《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還需要具備游客綜合滿意度較高的必備條件。突出第三方評價,有利于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創建走上健康有序的軌道。
第二,邊界意識強化。《辦法》中多處提及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需要邊界明確。首先,《辦法》第二條特別提及明確的空間邊界,指出所稱旅游度假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閑服務、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區域。其次,申報認定書中也強調包含管理機構、空間范圍、面積、總覽圖等基本信息。最后,《辦法》第十一條特別明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三,動態管理,有進有出。《辦法》明確規定,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采取重點復核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調查、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對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進行管理和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全面復核。在管理、公共信息服務、游客投訴、安全責任等方面有問題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根據程序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限屆滿后,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檢查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下達整改合格通知;未通過檢查驗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取消等級處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第四,品牌辨識度提升。一方面,推出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標牌體系。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標識、標牌樣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的等級標識、標牌樣式,自行制作簡潔醒目、莊重大方、具有自身特點的等級標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當將等級標牌置于度假區內醒目位置,并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其等級標識、標牌。未被認定或者被取消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等級標識、標牌。另一方面,在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中也提及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內容要求。
(本報記者王學思、程佳、杜潔芳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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