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高送轉兩人內幕交易 證券事務代表曲線買入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3號)顯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9日期間,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邦照明”,603303.SH)擬啟動公司高送轉,審議并通過了公司中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議案,得邦照明董事長倪某、董事會秘書沈某獻、財務總監朱某星、當事人時任得邦照明證券事務代表厲璟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計劃的制定、論證。2017年8月29日,得邦照明發布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得邦照明上述的高送轉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該信息在未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厲璟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王俊偉與內幕知情人厲璟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訊聯絡。2017年8月18日,厲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經沈某華賬戶中轉向王俊偉轉賬11萬元,王俊偉立即用該資金操作本人“王俊偉”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買入金額10.82萬元,8月30日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82萬余元。8月31日,王俊偉銀證轉出并向厲璟指定的應某玉賬戶轉賬12.82萬元(最終轉入沈某全賬戶);此外,2017年8月18日,王俊偉緊急籌集15萬元資金,操作妻子名下“盧飛飛”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5100股,買入金額14.89萬元。8月22日王俊偉再次籌集資金,8月24日操作“盧飛飛”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1700股,買入金額5.04萬元。8月30日,王俊偉操作“盧飛飛”賬戶全部賣出得邦照明股票6800股,獲利3.84萬元。
厲璟、王俊偉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沒收厲璟違法所得1.82萬元,并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王俊偉違法所得3.84萬元,并處以8.8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得邦照明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注冊資本4.88億元,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倪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橫店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35億股,持股比例48.19%。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 2號
當事人:厲璟,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時任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邦照明”)證券事務代表,住址:浙江省東陽市。
王俊偉,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東陽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俊偉”證券賬戶涉嫌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厲璟、王俊偉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厲璟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王俊偉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厲璟、王俊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7年6月26日,得邦照明董事長倪某召集董事會秘書沈某獻、財務總監朱某星討論公司財務情況以及分紅、增加注冊資本事宜,決定啟動高送轉。
8月10日,沈某獻指示厲璟落實召開董事會事宜。
8月17日,厲璟通知得邦照明全體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2017年上半年年報、中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募投項目等議案。8月28日,得邦照明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議案》《關于提請召開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議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發布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啟動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轉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該信息在未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厲璟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二、“王俊偉”賬戶內幕交易“得邦照明”股票情況
王俊偉與內幕知情人厲璟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訊聯絡。2017年8月18日,厲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經沈某華賬戶中轉向王俊偉轉賬11萬元,王俊偉立即用該資金操作本人“王俊偉”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買入金額108,222.62元,8月30日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82萬余元。8月31日,王俊偉銀證轉出并向厲璟指定的應某玉賬戶轉賬12.82萬元(最終轉入沈某全賬戶)。
上述事實,有得邦照明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厲璟、王俊偉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厲璟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
1.2017年8月11日11:52的通話是王俊偉主叫厲璟;
2.2017年8月18日通話是孩子借用其母親電話打給王俊偉,其本人在公司加班,該通話與本案認定無關;
3.2017年8月18日其轉賬給王俊偉的資金是其丈夫公司應支付給王俊偉的律師費,8月28日其告訴王俊偉已打并請收下,王俊偉不肯收取并一同退回打理官司時的部分多余費用。
4.參照證監會同類處罰案例,本案對其處罰過重。
厲璟補充提交了其本人2016年10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的消費記錄、發票等證據。
經復核,我局認為:
1.關于2017年8月11日通話是王俊偉主叫厲璟的問題,厲璟的陳述屬實,予以采納,但不影響本案的認定。
2.關于2017年8月18日王俊偉手機與厲璟母親王某手機通話的問題,厲璟的陳述與王俊偉詢問筆錄內容不符,且厲璟未提交相關證據,不予采納。
3.關于2017年8月18日厲璟轉賬給王俊偉的資金是否為律師費的問題,厲璟補充提交的其本人消費記錄相關證據與本案不具有相關性,不足以證明其關于超出金額為王俊偉退回多余費用的主張。當事人對王俊偉超額退回厲璟資金且超出金額相當于“王俊偉”賬戶交易得邦照明股票的盈利金額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對厲璟的陳述意見不予采納。
4.關于對厲璟處罰是否過重的問題,我局綜合考量厲璟的身份、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與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厲璟的陳述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厲璟違法所得1.82萬元,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王俊偉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 3號
當事人:王俊偉,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東陽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盧飛飛”證券賬戶涉嫌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王俊偉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俊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7年6月26日,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邦照明”)董事長倪某召集董事會秘書沈某獻、財務總監朱某星討論公司財務情況以及分紅、增加注冊資本事宜,決定啟動高送轉。
8月10日,沈某獻指示厲璟落實召開董事會事宜。
8月17日,厲璟通知得邦照明全體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2017年上半年年報、中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募投項目等議案。
8月28日,得邦照明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議案》、《關于提請召開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議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發布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啟動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轉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該信息在未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厲璟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二、“盧飛飛”賬戶內幕交易“得邦照明”
王俊偉與內幕知情人厲璟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訊聯絡。2017年8月18日,王俊偉緊急籌集15萬元資金,操作妻子名下“盧飛飛”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5100股,買入金額148,916.64元。8月22日王俊偉再次籌集資金,8月24日操作“盧飛飛”賬戶買入得邦照明股票1700股,買入金額50,404.13元。8月30日,王俊偉操作“盧飛飛”賬戶全部賣出得邦照明股票6800股,獲利38,365.07元。“盧飛飛”賬戶自2016年7月11日賣出股票后,主要進行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前未交易過得邦照明股票,上述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王俊偉上述交易行為與本案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正當信息來源和合理解釋。
上述事實,有得邦照明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俊偉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王俊偉違法所得38,365.07元,并處以38,365.07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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