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
12月2日,住建部聯合應急部印發《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注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注冊。此次將處罰標準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下為意見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應急管理廳(局):
為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行安全生產承諾制
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自覺接受政府部門依法檢查;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接受政府部門依法實施的處罰。
二、吊銷責任人員從業資格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對沒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也要依法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三、依法加大責任人員問責力度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對沒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企業責任人員,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對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四、依法強化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對在事故調查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負有重大責任、構成犯罪的企業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責任人員失信懲戒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各相關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誠信“黑名單”制度。按規定將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進一步加強聯合失信懲戒,依照《關于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等相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予以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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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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