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君為信3宗違規 財務負責人與董秘雙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44、245號)顯示,經深圳證監局現場檢查,深圳市君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為信”,837128)存在以下問題:
君為信2019年1月進口49.13萬KG車厘子,海關進口后已直接在廣州等地水果市場銷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萬KG車厘子未及時結轉成本并確認收入,涉及金額1819.19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年)的相關規定,君為信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間,崔曉思同時擔任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和深圳市冠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間系君為信關聯方。君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關系及公司與深圳冠生的關聯方余額。
君為信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戶的網銀由采購總監保管,資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財務總監記賬兼審核;未對已發生的交易及時進行會計處理等。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楊育科作為君為信財務負責人,崔曉思作為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兩名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君為信成立于1997年10月6日,注冊資本3980萬元,李漢清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大股東,持股比例23.12%。君為信于2016年5月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冠生成立于1982年6月21日,注冊資本470萬人民幣,金鋮超現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李建標為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于2019年12月19日發布的《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漢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243號)顯示,李漢清作為君為信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君為信的3宗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深圳證監局依法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楊育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44號
楊育科先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市君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為信或公司)2018年年報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君為信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確認不及時
君為信2019年1月進口491,270KG車厘子,海關進口后已直接在廣州等地水果市場銷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車厘子未及時結轉成本并確認收入,涉及金額1819.19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年)的相關規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二、關聯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間,崔曉思同時擔任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和深圳市冠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間系君為信關聯方。君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關系及公司與深圳冠生的關聯方余額。
三、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
君為信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戶的網銀由采購總監保管,資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財務總監記賬兼審核;未對已發生的交易及時進行會計處理等。
君為信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君為信財務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崔曉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45號
崔曉思女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市君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為信或公司)2018年年報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君為信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確認不及時
君為信2019年1月進口491,270KG車厘子,海關進口后已直接在廣州等地水果市場銷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車厘子未及時結轉成本并確認收入,涉及金額1819.19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年)的相關規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二、關聯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間,你同時擔任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和深圳市冠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間系君為信關聯方。君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關系及公司與深圳冠生的關聯方余額。
君為信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