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有哪些新變化?
為注冊制分步實施留空間
證券發行制度是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審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
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審委制度。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民事訴訟迎來新突破
作為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的重要環節,在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賠償的作用。然而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
草案四審稿增加了相應規定。修訂草案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同時,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要求,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證券違法成本較大幅度提高
相比草案三審稿,四審稿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并震懾違法行為人。
草案四審稿明確,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
針對欺詐發行行為,四審稿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等都將被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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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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