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州住建局發布人才住房新政
中國網地產訊 12月3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實施《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同時對政策進行解讀,原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廣東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提出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型人才周轉公寓。2019年起實施的《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貨幣補貼或者人才公寓等方式,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根據工作要求,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人才公寓政策,健全分層分類解決人才住房問題的保障體系,很有必要。
二、法律政策依據
本辦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穗字〔2019〕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主要對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行為進行規范,并明確市本級人才公寓的分配對象和分配程序。
(二)主要內容
1.人才公寓功能、定位和基本要求。一是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二是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2.明確7大類13種建設籌集方式。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區主導建設和籌集為主。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中心城區以及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中心城區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
人才公寓具體建設籌集方式如下:
(1)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
①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筑面積的7.5%)。
②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筑面積的17.5%)。
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有關規定執行。
(2)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
③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10%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
④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市、區政府可以結合市場租金水平給予適當的補貼。
(3)城市更新項目配建。
⑤全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于全市用于商品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后公開出讓類項目)建設總量的10%。
(4)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
⑥市本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準可用于集中建設人才公寓。
(5)利用社會存量用地建設。
⑦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籌資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總體框架下建設人才公寓。
⑧鼓勵用人單位與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所有權人協商,通過租賃現有房源、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
⑨鼓勵村鎮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行開發、運營,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人才公寓。
(6)盤活存量,多渠道籌集房源
⑩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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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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