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月1日起非本市戶籍家庭符合條件可申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月10日,從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目前,《決定》已經正式公布,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情況
為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改善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2016年3月16日,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9月26日,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共有產權住房”試點要求和上海進一步完善“四位一體”、租購并舉住房保障體系的需要,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在繼續做好本市戶籍住房保障力度只增不減的基礎上,將供應對象穩妥有序擴大至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聚焦其中在本市創業、穩定就業的人員尤其是各類人才、青年職工。基于此,《辦法》有必要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將非本市戶籍對象納入《辦法》調整范圍
非本市戶籍對象納入《辦法》,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內容。《決定》針對性在申請條件中增加規定,明確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收入和財產等條件的,可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條件由市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決定》第1條)
(二)明確非本市戶籍對象申請審核的程序要求
在申請審核程序上,針對非本市戶籍對象,《決定》補充其應向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居住證持證和積分、繳納社保、繳納個稅等狀況的核查部門。此外,進一步明確核查部門的“協助核查”職責。
另外,與《辦法》規定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需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要求相對應,《決定》增加非本市戶籍家庭需在工作單位注冊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的要求。(《決定》第2條、第3條)
(三)補充完善非本市戶籍對象的供后管理制度
在供后管理上,針對非本市戶籍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一方面增加了非本市戶籍對象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應當騰退住房的情形,包括購買商品住房、除戶口遷入本市以外原因導致居住證全部被注銷。另一方面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由于按照政策設計要求,非本市戶籍對象僅可將自有產權份額向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居住證持證人轉讓或由政府回購,而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因此《決定》作了指引性規定,明確其供后交易管理按相關規定,即《實施意見》執行;同時明確若購房人戶口遷入本市的,則適用本市城鎮戶籍供后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決定》第5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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