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石川泰安違法擅自對外借款遭罰 最大股東為國開行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江津匯罰字〔2020〕1號)顯示,重慶石川泰安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對外借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8條,《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年6月17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06號文印發)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第22條,《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文印發)第2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26.55萬元人民幣。
重慶石川泰安化工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3年的中日合資企業,有著二十多年從事肥料研發、生產和出口的經驗。主要生產產品為:全有機復混肥料、化學復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土壤改良資材、各種緩釋肥料、以及各種氮肥,磷肥,鉀肥的大宗原材料的批發銷售。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確認的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天眼查信息顯示,重慶石川泰安化工有限公司是重慶石川泰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重慶寶禾實業有限公司持有重慶石川泰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52%的股份,國家開發銀行通過其全資子公司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重慶寶禾實業有限公司46.41%的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建立和健全全國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對外公布外債數字。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和簽發《外債登記證》。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后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中國銀行或者經批準的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④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上述登記,不包括轉貸款。
除上述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后15天內,持對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借款單位調入國外借款時,憑《外債登記證》在中國銀行或者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經批準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單位以及其他非調入形式的外債的借款單位,憑《外債登記證》在銀行開立還本付息外債專用現匯帳戶。
對于未按規定領取《外債登記證》的借款單位,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或者還本付息外債專用現匯帳戶,其本息不準匯出境外。
《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06號文印發)第6條規定: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債務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委托借入的外債,由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手續。
《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外債登記分為定期登記和逐筆登記。 國務院各部委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債實行定期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的外債實行逐筆登記。 債務人如需對外提供有關登記文件,其借入的外債應當逐筆登記。
《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定期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在簽訂第一筆外債合同后15日內持外債合同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其后,債務人應當按照新簽的外債合同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并于每月初5日內報送外匯局。 逐筆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在外債合同簽約后15日內,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實行逐筆登記的債務人應當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一)外債合同正本并附復印件,合同為外文者應當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并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
(二)中資機構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其對外借款的批復文件或者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文件正本并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境內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規定的,核發外債登記憑證。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第22條規定: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后方能生效。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文印發)第2條規定: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并辦理外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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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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