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男主假離婚成真,房子該如何分割,看現實版法院判決!
東方衛視《安家》這部電視劇揭露了我們生活中的很多現實問題。
在上海,為購買二套房避稅,假離婚現象極為普遍,房子過戶給對方到底有多大的風險?我們來看看現實版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11月3日登記結婚,后雙方于2016年2月23日協議離婚。2016年2月23日,雙方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
1.雙方婚后無生育子女,目前女方未懷孕。
2.財產:位于上海市閔行區浦航路XXX弄XXX號XXX室產權房男方放棄產權份額,歸女方所有。
3.雙方無共同債務。
4.聲明,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上述協議內容無任何異議。
弄假成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
2018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經常夜不歸宿,才發現被告并非是假離婚,而是以假離婚為名騙取原告的房產。故提起以下訴請:
1、要求撤銷原、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
2、要求上海市閔行區浦航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50%歸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以假離婚為名騙取原告房產,故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已自愿于2016年2月23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及風險,并不存在假離婚之說。至于離婚協議是否可撤銷,根據現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存在被告欺詐的情形,亦不存在脅迫情形,離婚協議非系原告真實意思的依據并不充分,且雙方協議離婚的時間至原告起訴時亦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原告可主張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除斥期間,故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現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已生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約定上海市閔行區浦航路718弄8幢13號202室歸被告所有,亦已履行完畢,故原告現要求該房屋產權50%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方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那么,假離婚應如何人財兩空的風險,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認為:
如果一定要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解決一些現實的問題,那么,也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外,再簽署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充分約定財產歸屬等問題,將雙方真實意思寫在補充協議當中,另外,補充協議中需要特別聲明的是;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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