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電弘信電子流動負債9億 業績大幅下滑應收賬款4.5億成人藝術照
編者按:主承銷商為興業證券的弘信電子于2017年5月11日在深交所發布招股書,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市,股票簡稱弘信電子;股票代碼300657;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600 萬股,全部為新股,本次發行不涉及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本次發行網下配售 260 萬股,網上定價發行 2,340 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10,400 萬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總額20,202.00 萬元,新股募集資金凈額:16,400.40 萬元。
數據顯示,公司2012年至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分別37,729.06萬元、67,102.40萬元、74,362.34萬元、93,743.99萬元、104,815.49萬元;凈利潤分別為3,251.40萬元、7,004.02萬元、8,826.80萬元、3,248.61萬元、4,072.63萬元。其中,近三年中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分別為18.7%.和-28.3%。
2017年1-3月實現營業收入36,046.9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1.90%,凈利潤1,872.8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83.85%。
2014年至2016年弘信電子毛利率分別為17.61%、13.47%、14.00%,整體下降。
弘信電子2012年至2016年應收賬款分別為18,842.89萬元、25,855.17萬元、21,454.39萬元、37,339.95萬元、45,035.43萬元;占流動資產比例分別為67.97%、60.21%、54.43%、60.44%、51.05%;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為2.92次、3.00次、3.13次、3.17次、2.53次。
弘信電子2012年至2016年存貨分別為4,692.60萬元、5,440.73萬元、6,167.53萬元、9,478.38萬元、12,464.61萬元;占流動資產比例分別為16.93%、12.67%、15.65%、15.34%、14.13% ;存貨周轉率分別為7.83次、10.11次、10.12次、9.93次、7.83次。
弘信電子2014年至2016年總負債分別為50,597.68萬元、79,153.33萬元、103,401.17萬元;其中流動負債分別為36,445.42萬元、63,669.80萬元、85,473.46萬元。2014年至2016年短期借款分別為5,900.00萬元、12,784.80萬元、21,193.38萬元。
此外,2017年一季報數據顯示,弘信電子2017年1-3月總負債10.72億元,流動負債8.93億元,短期借款2.67億元。
對于高負債高借款弘信電子表示,負債增長原因主要為公司產能擴張迅速、業務規模擴大等;公司高借款與公司的主要融資方式有關。
另外,弘信電子屬于印制電路板行業,生產流程中涉及到電鍍工藝,會產生含金、含鎳、含銅等重金屬廢水,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2014 年初,公司存在排放廢水污染物濃度超標情況,執法人員根據檢查結果,對公司處以罰款并下達限期整改要求。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要求公司說明污染治理情況、被處罰的具體事實等情況。
記者試圖聯系弘信電子,截至發稿,采訪郵件暫未收到回復。
專注撓性印制電路板
招股書顯示,弘信電子全稱廈門弘信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弘信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8 日,注冊資本 150 萬元。2013 年 6月,弘信有限整體變更為廈門弘信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廈門市工商局頒發的 350298400001287 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 7,800 萬元。
公司主營業務為撓性印制電路板(FPC)的研發、制造和銷售,所處行業為電子制造業,位于消費電子產業鏈的中上游。
經營范圍為新型儀表元器件和材料(撓性印制電路板)和其他電子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進出口、批發。
公司控股股東為弘信創業。弘信創業持有本公司股份 3,166.7220 萬股,占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 40.60%。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李強先生,李強先生目前直接和間接持有弘信創業39.79%的股權,為弘信創業第一大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李強為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弘信電子于2017年5月11日在深交所發布招股書,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市,主承銷商為興業證券,股票簡稱弘信電子;股票代碼300657;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600 萬股,全部為新股,本次發行不涉及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本次發行網下配售 260 萬股,網上定價發行 2,340 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10,400 萬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總額20,202.00 萬元,新股募集資金凈額:16,400.40 萬元。
根據公司發展戰略,本次發行取得的募集資金擬用于現有主導產品的結構升級和產能擴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明細如下:
年產 54.72 萬平方米撓性印制電路板建設項目,投資預算64,491.86萬元,擬募集資金使用量16,400.40萬元。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截圖自招股書)
毛利率下降 員工平均薪酬下降
證監會2017年04月18日發布的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第3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要求弘信電子說明以下問題:
1、弘信創業2014年、2015年分別向發行人收取擔保費357萬元、79萬元!度谫Y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請發行人代表依據上述規定說明:(1)發行人的關聯方為發行人銀行貸款擔保并收取擔保費的情形是否屬于融資性擔保,是否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上述情形說明其內控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收取擔保費的關聯方是否為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請保薦代表人就發行人報告期弘信創業收入結構、上述擔保費的收取依據及公允性、發行人的決策過程、弘信創業相關業務的合規性說明核查過程及結論。
2、發行人最大的外協方騰捷電子是專業從事SMT的生產廠商,自2008年開始,就與發行人開始合作,形成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其生產地址位于發行人主要生產廠房旁。報告期內,騰捷電子對發行人的外協加工金額占發行人SMT全部外協加工金額的比重分別為55.36%、56.28%、61.55%,單價均高于其他外協方。請發行人代表:(1)披露騰捷電子對發行人SMT的加工費用占其全部收入的比重,騰捷電子除為發行人加工外是否還有其他對外加工業務,是否對發行人有嚴重依賴;(2)說明騰捷電子的加工單價高于其他外協方的原因,定價是否公允,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3、2015年12月,發行人控股子公司弘漢光電將其全資子公司弘漢智能轉讓予深圳市鼎力達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而2016年發行人向弘漢智能采購的金額達到3,005.25萬元。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弘漢智能轉讓股權的商業合理性,轉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損害發行人利益,是否存在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形;(2)發行人2016年向弘漢智能采購的原因,交易定價與非關聯第三方比較是否公允。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4、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報告期2014-201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973.89萬元、2,825.31萬元和3,522.52萬元。各報告期末應收賬款分別為21,454.39萬元、37,339.95萬元和45,035.43萬元。(1)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應收賬款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對其可收回性發表核查結論;(2)發行人的體系外關聯方部分虧損或微利,請保薦代表人補充說明對關聯方是否存在為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結論。
5、報告期內三年,發行人的員工平均薪酬分別為53,788元、52,925元、48,755元,而發行人2016年的員工總數為3,303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3,522.52萬元。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員工薪酬的降低對于發行人2016年利潤的影響。
據證監會2017年04月10日發布的弘信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顯示,招股說明書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綜合毛利率分別為20.20%、21.94%、17.61%。請發行人:(1)結合各類產品單價、單位成本的變化情況進一步說明各類產品毛利率變化的原因,并提供數量分析;(2)比較同行業上市公司同類產品的的毛利率,并分析差異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就上述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招股書顯示,弘信電子2014年至2016年毛利率分別為17.61%、13.47%、14.00%。
毛利率(截圖自招股書)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報告期內正式員工數量為1601、1210、1785名,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分別為0、782、438名,占用工總量的比例分別為0%、39.26%、19.70%。發行人承諾將嚴格遵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2016年3月1日前,將公司派遣用工數量降至公司用工總量的10%以下。請發行人:(1)結合業務量規模變化,說明報告期內勞務派遣人員和正式員工數量變化的原因;(2)說明報告期內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的薪酬總額、平均薪酬,說明差異原因及合理性;(3)結合同行業上市公司員工薪酬水平和用工,說明發行人員工薪酬水平的合理性,以及采用勞務派遣方式雇傭員工的合理性。(4)補充說明如果違反上述相關承諾,發行人可能面臨何種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裁判或決定,嚴格依法執行上述裁判或決定對發行人的潛在影響,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性法律障礙。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和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券商預計上市初期壓力位25元-30元
恒投證券研報認為,弘信電子是專業從事FPC研發、設計、制造和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范圍包括新型儀表元器件、材料(撓性印制電路板)和其它電子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進出口、批發(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公司是FPC業界最具成長性的企業之一,經過10多年的成長和運營,已成為國內技術領先、實力雄厚、產量產值居前、綜合實力位居一流水平的知名FPC制造企業。
發行人所在行業為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截止2017年5月9日,中證指數發布的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為53.82倍。預計公司2017、2018年每股收益分別為0.55元、0.68元,結合目前市場狀況,預計上市初期壓力位25元-30元。
此外,弘信電子存在下游市場需求變化、市場消費偏好變化等風險。
公司產品 FPC 直接或間接用于消費電子產品市場, FPC 行業發展與消費電子產品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強的關聯性,而消費電子產品的市場需求受國家宏觀經濟和國民收入水平的影響較大。目前,全球經濟的發展整體呈現不穩定態勢,各區域經濟發展的輪動性及周期性轉換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不排除未來出現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居民可支配收入減少的情況,導致消費者大量取消或推遲購買消費電子產品,直接影響電子產品的產銷量,導致 FPC市場需求隨之萎縮,進而影響公司發展。
公司的下游客戶主要為天馬、京東方、歐菲光、聯想等國內一線廠商,且客戶集中度較高。近年來,這些國內一線廠商的發展勢頭迅猛,已逐步占據了較大的市場份額。但是如果未來公司的這些主要客戶未能及時把握市場先機,在市場競爭中失去優勢地位,且公司無法快速地調整客戶結構,則公司經營業績將面臨負面影響。
機構火線入股
據理財周刊報道,機構投資者在遞交首發招股書前夕卡位火線入股,使其難逃利益輸送嫌疑。
弘信電子前身弘信有限于2003年8月設立,由弘信創業、薛興國、邱葵和李毅峰分別以現金出資45萬元、45萬元、30 萬元、30 萬元,注冊資本 150 萬元。在此后長達十年時間內,弘信有限股權結構并未發生變化。
但在2013年3月,弘信有限股權結構出現調整。在2013年3月25日,通過增資和出資額轉讓方式引入達晨創恒、達晨創泰、達晨創瑞、上海金投、達晨聚圣作為公司股東。
完成這個動作之后,緊接著在2013年6月25日,弘信有限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整體變更的具體實施方案,同意將截至2013 年 5 月 31 日經審計的凈資產28,549.33 萬元折合為7,800萬股,剩余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弘信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原弘信有限的股東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變。
如果認為弘信電子僅僅只是引入戰略投資者,那就大錯特錯了。一年后的2014年9月12日,已經完成股份結構調整的弘信電子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兩者之間僅僅只是巧合?未必如此!只是命運與弘信電子開了個小小的玩笑,因為2015年發生了股災,弘信電子足足等了兩年多時間,才最終得以過會。
其實,達晨創投在行業內名氣并不小。公開資料顯示,截止目前,達晨創投共管理18期基金,管理基金總規模200億元;投資企業超過385家,成功退出100家,其中66家企業上市,34家企業通過企業并購或回購退出。同時,已有74家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有13家企業完成IPO預披露等待證監會審核。
高負債高借款
據弘信電子招股書數據顯示,公司2014年至2016年總負債分別為50,597.68萬元、79,153.33萬元、103,401.17萬元;其中流動負債分別為36,445.42萬元、63,669.80萬元、85,473.46萬元。
此外,弘信電子2014年至2016年短期借款分別為5,900.00萬元、12,784.80萬元、21,193.38萬元。
據弘信電子2017年一季報數據顯示,公司2017年1-3月總負債10.72億元,流動負債8.93億元,短期借款2.67億元。
資產負債表(截圖自招股書)
弘信電子表示,負債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有:① 公司近年產能擴張迅速,購置了大量自動化設備,所需資金大多由銀行借款取得。② 公司業務規模擴大,原料采購量相比于過去有較大提升,所對應的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金額增長迅速。③ 公司從 2013 年開始采取了設備售后回租的方式融入資金,形成了長期應付款,增加了非流動負債的金額。
對于短期借款,弘信電子表示,短期借款的波動與公司當年選取的主要融資方式有關,2014 年公司取得了 6,500 萬元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的占比較低。2015年及 2016 年,公司為緩解資金壓力,更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取得資金,短期借款占流動負債的比重隨之上升。
客戶集中度高
據招股書顯示,2014 年-2016 年弘信電子前五大客戶銷售收入分別為59,187.53萬元、65,460.39萬元、82,932.58萬元,分別占到了全年銷售收入的 79.58%、69.83%和 79.12%。
前五名客戶銷售情況(截圖自招股書)
弘信電子表示,這主要是由行業特性決定的。① 公司專注于移動消費電子領域,產品直接或間接(通過顯示模組、觸控模組及指紋識別模組)用于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而國內能夠大規模生產顯示模組的企業并不多,天馬集團和京東方集團已經是行業的領先者,需求量巨大,目前其訂單需求量仍遠遠大于公司產能。群創集團是全球排名前五的顯示模組制造商,全球規模還大于天馬集團和京東方集團,訂單需求同樣巨大。在觸控模組領域及指紋識別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形,歐菲光集團已是國內觸控模組排名前列的公司,在指紋識別行業歐菲光集團排名第一位。而公司奉行的是“大客戶”戰略,下游可供選擇的大客戶有限,決定了公司銷售的集中程度。
② 電子消費品行業十分講究供應鏈管理,無論是 FPC、顯示模組還是觸控模組,最終都會用到智能手機等終端消費品上,而終端消費品的制造商一般規模較大(如華為、聯想等),這些公司會在供應鏈的每個環節培養屬于自己的核心供應商,并且要求其核心供應商必須有足夠的產能為其生產配套,使該核心供應商很難有足夠的資源和產能切入到其他終端消費品制造商的供應鏈中,導致 FPC行業內會有專做一兩家客戶的企業存在。這種情況在為大規模消費電子制造商(如蘋果和三星)供貨的臺灣 FPC 企業更為明顯,這在無形中會提高 FPC 銷售的集中度。
③ 表面上看,銷售集中度較高會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但事實上公司銷售的都是集團公司的獨立分部,整體來看風險可控。比如天馬集團,公司同時在為深圳天馬、上海天馬、武漢天馬、廈門天馬、成都天馬等五家提供 FPC,雖然這五家都屬于天馬系,但彼此之間較為獨立,無論是訂單下達還是財務結算,五家公司均是獨立完成。另外,五家公司各自的業務定位不同,比如 2012 年新建成的廈門天馬主要生產 LTPS 等方案的顯示模組,武漢天馬則是生產其他方案的顯示模組,深圳天馬更側重于車載產品,所以五家公司同時發生風險的比較低。類似的情況,同樣存在于聯想集團、京東方集團、歐菲光集團、萊寶集團等。
綜上所述,公司客戶集中的現象是由行業特性決定的,公司客戶集中的風險整體可控,但公司未來還是會在產能提升的前提下不斷嘗試開拓新的優質大客戶,以進一步降低客戶集中的風險。
五年分紅6602萬元
2012年7月,經弘信有限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針對2011年的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現金分紅,金額為1000萬元。2012年10月,完成本次分紅。
2013年6月,經弘信有限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針對2012年的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現金分紅,金額為1000萬元。2013年6月,完成本次分紅。
2014 年 4 月,經弘信電子 2013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針對 2013 年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現金分紅,每股分紅 0.27 元(含稅),共計 2,106 萬元。2014年 6 月,完成本次分紅。
2015 年 5 月,經弘信電子 2014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針對 2014 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現金分紅,每股分紅 0.23 元(含稅),共計 1,794 萬元。2015年 6 月,完成本次分紅。
2016 年 6 月,經弘信電子 2015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針對 2015 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現金分紅,每股分紅 0.09 元(含稅),共計 702 萬元。2016年 7 月,完成本次分紅。
曾因廢水污染兩度被罰
據招股書顯示,弘信電子屬于印制電路板行業,生產流程中涉及到電鍍工藝,會產生含金、含鎳、含銅等重金屬廢水,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在生產經營中,公司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檢查,2014 年初公司曾因廢水污染物濃度超標而有 2 次處罰記錄,合計金額 1.00 萬元。公司對上述情況進行了整改,并按照有關環保法規及相應標準對污染性排放物進行有效治理,達到了環保規定的標準。2014 年 5 月至今公司未再出現因環保問題被處罰的情形。
2014 年初,公司存在排放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900-2008)和《廈門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5/322-2011)限值的情況。經查,超標主要是由于公司在新建及改建廢水處理站期間,施工、調試及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所致。執法人員根據檢查結果,對公司處以罰款并下達限期整改要求。
處罰情況(截圖自招股書)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翔安分局針對該事項出具了證明,證明該處罰不構成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且已整改完畢,公司自2014 年 5 月以來不存在環保處罰的事項。除上述事項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表示,招股說明書披露,FPC生產制造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屬于國家管制的重污染行業。2012-2014年,發行人多次被因污水排放超標被廈門市環境保護局處罰。請發行人:(1)補充說明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固體/液體廢棄物等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因環境保護原因受到處罰的情況、最近三年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及未來支出情況;(2)在“第四節 風險因素”之“四、環保風險”中補充披露因環保問題而被處罰的具體事實。請保薦機構、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 標簽:
- 編輯:馬可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