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夏扮演者徽商銀行遭遇黑色處罰月:一月內吃銀監局五張罰單華為狼性文化
編者按:徽商銀行近一個月違規頻頻,暴露管理漏洞。據銀監會網站行政處罰一欄顯示,徽商銀行近一個月內五收銀監局罰單,涉及安徽宿州、滁州、淮北、池州等地。各地分、支行分別因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等違法行為遭處罰。
記者致電采訪徽商銀行辦公室,但電話無人接聽。
宿州埇橋支行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宿州埇橋支行存在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行為,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依據為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宿州銀監罰決字〔2017〕4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橋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王偉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4日
滁州分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滁州分行存在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行為,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滁銀監罰決字〔2017〕3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崔普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5日
淮北分行違規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淮北銀監罰決字〔2017〕第2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韓東升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該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
對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處以20萬元人民幣罰款。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淮北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池州分行違規以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池銀監罰決字〔2017〕1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涂有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人民幣二十萬元罰款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池州銀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0日
銅陵違規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據銀監會網站5月8日消息,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銅銀監罰決字〔2017〕2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高春明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銅陵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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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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