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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夏扮演者徽商銀行遭遇黑色處罰月:一月內吃銀監局五張罰單華為狼性文化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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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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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徽商銀行近一個月違規頻頻,暴露管理漏洞。據銀監會網站行政處罰一欄顯示,徽商銀行近一個月內五收銀監局罰單,涉及安徽宿州、滁州、淮北、池州等地。各地分、支行分別因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等違法行為遭處罰。

  記者致電采訪徽商銀行辦公室,但電話無人接聽。

    宿州埇橋支行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宿州埇橋支行存在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行為,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依據為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宿州銀監罰決字〔2017〕4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橋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王偉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4日

  滁州分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滁州分行存在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行為,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滁銀監罰決字〔2017〕3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崔普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5日

  淮北分行違規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淮北銀監罰決字〔2017〕第2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韓東升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該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處罰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

對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處以20萬元人民幣罰款。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淮北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池州分行違規以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池銀監罰決字〔2017〕1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涂有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人民幣二十萬元罰款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池州銀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0日

  銅陵違規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據銀監會網站5月8日消息,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銅銀監罰決字〔2017〕2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高春明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銅陵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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